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3篇文字
早不是股东了,为何判决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完全退出了,公司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了,但是仍然被法院判决就公司的债务承担某种赔偿责任,这几年。这类事情在法院的判决中出现得越来越多。
有些人很疑惑,既然股东已经退出公司了,那就不是股东了,怎么还会继续承担股东的责任呢?
关于这个话题,我之前的很多笔记都提到过具体的案例。但是,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也很难一概而论。
另一方面,有关这个问题在实际案件中的法律理解,也没有完全统一,各个案例之间时有较大的理解差异。这就牵涉到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些案例的问题。
读这方面的民商事案例,我的建议是“三不”:不要轻视、不要盲目、不要死板。
下面就来看看今天笔记标题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及其判决,看看该如何读,从中能学到些什么东西。
注意一下时间顺序。
公司的原始股东(设立公司的股东),2020年5月的时候,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
陈某成了公司第二任股东。
6月份,公司被提起劳动仲裁,被请求支付60多万的工资和赔偿金。
7月份,第二任股东陈某又以0元的价格把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赖某。
赖某成了公司第三任股东。
股权转让给赖某之后没有几天,劳动仲裁结果就出来了,公司被裁决支付60多万。
10月份,赖某因病死亡。
12月份,劳动仲裁裁决被法院立案执行。
第二年,也就是2021年的3月份,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理由是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
于是,劳动仲裁的胜诉者将公司三任股东都告上了法庭。第三任股东赖某已经死亡,所以配偶作为继承人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这些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这笔债务(也就是劳动仲裁败诉的有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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