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1999年起从事专职律师,专业和专注于为公司企业和商业、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喜爱和擅于为复杂问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曾获得政府颁发的优秀律师称号,现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里是我的个人博客,内容都是随笔和笔记。因此,请您务必不要将这里的内容视作正式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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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起诉确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3篇文字

    不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起诉确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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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方法,过去在我的笔记中曾经数次讨论过。总的来说,目前,想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也是这种情况。不过今天要说的重点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身份如何去除,而是在这个案件中的一个较小的争议点:

    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个事项需不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呢?

    可能有很多人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当然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决定。

    但是,这个理解是错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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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为公司购买了十几部车辆,算不算是补缴了出资?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2篇文字

    股东出资为公司购买了十几部车辆,算不算是补缴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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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包括转账、代为支付等方式,在法律上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出资行为,能不能认定属于实缴出资?

    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主流的观点还是存在的,也有个别案件因其具体的事实情况,也会有例外的认定。

    先来说一个比较新的案件。

    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法院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接管了公司。

    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公司的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

    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股东尚未实缴的出资依法应当要加速出资实缴到位。

    破产管理人作为原告代表人向法院表示,虽然公司注册的时候有一笔验资的资金进入公司,但是根据银行流水和财务资料的显示,这笔款项在进入公司的第2天就以本票的方式转到了第三方。很明显,这是一个用来过桥验资的资金,实际上公司的两名股东并没有实缴出资。所以现在起诉,要求两名股东实缴出资。

    对于验资资金过桥的事情,两名股东并没有否认,因为在财务资料和证据方面太明显了,也没办法否认。

    但是两名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在之后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两名股东,实际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事实上已经补缴了出资。

    这些投入的资金表现在各个方面,有股东直接转账到公司的钱款,也有为公司代付对外支付款项的,还有为公司付款购买了十几辆车辆的情况。

    公司股东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些证据,包括银行流水等等。

    那么,公司股东的这个主张能不能成立呢?这些投入的资金,转账的金额,算不算是实缴出资呢?

    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对此予以了反驳。破产管理人向法院表示,虽然两名股东有向公司转账的银行记录,但是一方面这些钱很快就被转出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只要一有收入,往往就直接被转到两名股东个人的账户上,所以,这些资金的来往不能作为补缴出资来认定。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两名股东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对此的主要观点是:

    1、公司股东未能明确补缴的具体金额;

    2、其次,关于公司股东所称的其为公司出资购买车辆以及交付执行款的事实,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

    3、即使公司股东确为公司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执行款,亦不能认定系补缴出资;

    4、虽公司股东提供的公司支付宝记录以及公司提供的公司对公账户记录显示,公司经营期间,公司股东有陆续向公司转入资金的事实,但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资金的性质及用途,且上述证据也证实,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亦向公司股东个人转入款项,公司转出的金额远高于转入的金额,公司经营期间绝大部分的收入也随即转入股东陈某(大股东)个人账户。

    案件打到二审,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判决的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是一样的。一方面,认为公司两名股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不足以支持他们的主张。另一方面,也再次强调“即使存在单笔代付行为亦无法认定为补足的出资”。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中虽然也在强调两名股东实际投入公司资金方面的证据认定问题,看上去仿佛如果有证据证明两名股东确实投入了运营的资金,就可以认定为是出资了。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判决,还是强调即使存在这样的转账或者代付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出资行为。

    这就是目前司法的主流观点。即只要是没有明确表明是出资款且未经法定验资程序,即使确实是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运营而投入资金的,原则上就不能认定是出资行为,只能是认定为是股东向公司的借款行为。

    在前面提到的那个案件中,这家公司显然存在着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问题,股东完全是把公司账户当成了个人账户在使用,也就是滥用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就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不是一种“善意”的行为。

    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存在着股东善意将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但并没有表明是出资行为,也没有在财务操作上视为出资。即使在这样善意的情况下,类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仍然是认定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需要另行实缴出资,不能以之前投入公司的资金视作出资。

    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个别不同的认定案例。记得有一个案件中,公司重要的资产购置,款项是由股东个人代为支付的,人民法院在那个案件中认定这名股东已经履行了实缴出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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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很多人没有安排好签合同到变更登记之间的那段期间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0篇文字

    股权转让,很多人没有安排好签合同到变更登记之间的那段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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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个案件,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之后,在转让的变更登记还没有完成之前,原有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会的便利,将公司核心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这是在处理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事务中经常被人忽视的一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法律风险大小不确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很多人都会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多少多少天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之所以这样约定,那是因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需要经历一些前置性的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假如是对外转让的话,那么,一是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需要时间;二是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定,需要所有的股东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和表格上签署确认。股东越多,这里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应该就会越多。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且生效之后,一直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这中间往往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这一段时间内。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和权力义务究竟该如何理解,很多人是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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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0篇文字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届满,股权转让合同还能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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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目标公司的营业期限早就期满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能不能被视为是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呢?

    今天摘录一个今年的法院二审判决(不是本人代理的)。在这个案件中的判决书中,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公司的营业期限在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会记录,同时,在公司的章程里,按法律规定也必须由此约定。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公司的营业期限,原则上是由公司的股东们自行拟定的。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通常会设定一个相当长的营业期限。另外,还有一些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营业期限为无期限,也就是永续的意思。

    20多年前,刚刚做律师的时候,曾经在一起外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业务中,被国外律师询问关于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的问题。

    当时就发现,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的规定并不多。在《公司法》中,关于营业期限,只提到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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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不是转发,做自媒体怎样避免著作权侵权?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9篇文字

    转载不是转发,做自媒体怎样避免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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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做自媒体,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一件事情。不仅大量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都在配套运作自媒体,而且普通人运作自媒体,也是稀松平常的事情。

    任何一个人,有一部手机,找一个可以发布内容的APP,注册一个账号,开始发布自己的视频、图片、文字,就形成了个人的自媒体。

    但目前,自媒体中大量存在着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很多人在著作权的意识方面比较淡漠,或者存在着法律理解的错误。

    自媒体发展早期的时候,由于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所以在打击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的力度上是比较小的,这也造成了很多人以为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是无所谓的态度。

    可是随着自媒体的发展,著作权维权的组织和业态也在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维权方式。基于成熟的规模运作方式,即使是侵权赔偿金额区区1000元的案件仍然可以很快找到专业人员的代理。

    因此,近两三年来,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因为著作权侵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数量激增,赔偿数额也有缓步上升的趋势。

    由于在自媒体内容中擅自使用了他人著作权的一张图片、一张照片、一组表情包而被判决赔偿几千元或上万元的例子,并不罕见。

    在大部分的这类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往往并没有出于强烈的侵权故意,而是由于在著作权保护的机制或理念上的不成熟,稀里糊涂的使用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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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出资认缴期内退出公司的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8篇文字

    在出资认缴期内退出公司的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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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出资认缴期之内,还没有实缴出资,股东把持有的所有股权转给其他人,从而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

    这个操作,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按照很早之前比较传统的法律实务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与这名退出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了,除非这个公司的债务是由于这名股东当时的过错所造成的。

    但是,这几年来,越来越多以这种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被拉到了与公司债务相关的诉讼官司中,而且其中有一部分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在当初未实缴出资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情况在我之前的笔记中有过专门的讲述,也提到过几个案例,有些案例的判决,我个人比较理解。而另一些案例判决,我不是太理解。

    在个别案件的判决中,甚至隐隐出现了一种倾向性,认为在认缴期限之内退出公司的股东,仍然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某种责任。

    有一个案件,我到现在为止印象还特别深刻。

    这家公司,历史上股东退出的情况比较多,大概发生了有4次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先后有4名股东退出公司。结果在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案件中,历史上所有的股东都被列为被告。

    而且最后判决这些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两年来,根据实践操作经验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这方面的责任时,会考虑股东退出是否为了恶意逃避公司债务。

    但是这样的考虑也分两种理解方式。

    有的判决书直接认为,只要公司有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认缴期限内还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就直接视为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的承担。

    我认为,这种理解在逻辑上是有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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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7篇文字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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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得一见的对赌条款案例,很奇葩。

    在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具有合理性的法律观点,认为;投资方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排除了另一方的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以对赌失败为由要求另一方回购股权。

    原告胡某,是投资入股的一方。这类角色社会上通常称呼为投资人。胡某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加入了A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新股东。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与老股东陈甲、陈乙之间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有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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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6篇文字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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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原告朱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其中一项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记得去年的时候在我的笔记中提到过好几次。根据目前的经验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把这层身份去掉,仍然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依然是建议大家尽可能不要去担任任何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不是公司的股东,二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控制公司任何重要东西,比如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

    假如你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论你持股比例如何小,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不能被法院理解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原因很简单,你作为股东依然是可以有权或者有机会启动公司的内部机构召开相关的会议,在所有的股东会会议中都有参与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利。所以并不能称为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这里顺便也说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并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这个主体会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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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还正常经营发工资,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5篇文字

    公司还正常经营发工资,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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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的笔记《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里,讨论了。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股东加速出资的前提条件。

    笔记发布后,有网友通过平台问我,作为公司股东来说,有没有办法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

    当然我在平台上并没有具体回答他的咨询,因为我的工作原则是不在网上提供法律咨询。

    但是,他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现象。之所以是说“现象”,是因为值得讨论的并不是问题本身,而是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的逻辑。

    很多人在思考这种法律问题的时候,习惯于直接从否定结果去找理由,而否定结果的理由往往是自己想象出来的自以为是合情合理的,有一种抓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杂乱感,这个理由不行那就再找下一个理由,这个证据没有用,那就再找下一个证据。

    法律虽然是基于经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逻辑的。要解决这类争议问题,关键是要找到法律问题的要点。只有从这些要点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效果。

    所以,假如你翻过一些民事判决书的话,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具体分析案件之前,会先在判决书里归纳、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才会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是否需要加速出资?这个法律问题的要点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只有从这些前提条件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结果。脱离这些要点的理由都是很难成为法律依据的。

    A公司,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决赔偿肖某49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没有能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A公司股东分别在出资范围内支付了3365.69元、10万元。因公司无财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债权,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执行案件终本执行。

    A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制)。其中,股东张甲认缴70万元、张乙认缴30万元。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乙在848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未能清偿的赔偿款1037504.31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甲在596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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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4篇文字

    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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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假如一家公司对外欠债无法偿还,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债权人有机会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还没有出资的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的债务。

    这方面的介绍和案例,之前在笔记中提到过不少。基本的理解和思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在很多的细节方面,由于具体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仍然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这也是法律实务有趣的地方之一。

    前两天有客户打电话向我咨询了这方面的问题,他的朋友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交谈中我发现了一个小小的情况,这是我在之前处理相关事务时没有留意到的。就是关于这种情况下,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前提条件究竟是什么?

    我发现很多人把这个前提条件归纳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

    这个归纳实际上是错误的。错在“资不抵债”这4个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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