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3篇文字
合同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别以为是完全自由约定的,写错了很麻烦
绝大部分的合同里,都有一个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通常是约定争议无法解决时,合同当事人约定去哪里解决争议。
这说来也是个法律事项,但是起草合同的人未必都是有法律经验的人,于是就能够看到五花八门、乱七八糟的管辖约定。然后,这样的合同也时常会摆到我的面前让我审核,对我也是个小麻烦,我不仅要改,还得解释和说服起草者接受修改。
假如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写,可以写成某方合同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这是最不容易出错的写法。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一个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写“争议无法协商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可是,偏偏很多的合同起草人,喜欢用一些可能自己都没有弄明白的法律用语。
例如,在借款合同里,争议解决条款写成“争议无法协商的,交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是,如果你问上一句:“合同履行地在哪里?”那么,很可能合同起草人就要费思量了。
这样的约定,比起前面说的“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理解起来要复杂好多倍,不确定性也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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