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56篇文字
除了注册资金,股东又投入980万,要求公司还款,法院判股东败诉
除了实缴出资以外,股东另外还投入公司资金,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往往是因为注册资金无法支撑公司运营的资金需要。那么,这些另行投入的资金,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假如相关的法律文件做得合规,那么这些资金的法律性质都是明确的。
问题是,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这方面就是疏于去规范操作,股东打款到公司,在打款前是没有先形成必要的法律文件的。
如果这家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是夫妻老婆店,那么股东打款给公司,不容易造成实质性的法律风险(把钱从公司再退出来,那要另说了)。
如果这家公司是多个股东的,那么这样随意投入资金而不事先明确法律性质,就会带来法律风险和纷争。
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过数次股权转让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某某公司占40%、严某占20%、刘某占20%、石某占20%。
2019年4月,A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对前一阶段清算账款进行汇总:
第一步,对3238万元股本按照股权比例如数付至公司账户;
第二步,对3238万元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所欠款产生的利息,由各股东按财务计算补齐;
第三步,对3238万元以外的投资款由财务计算出相应的数据,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出资补齐,此后公司不再承担欠款利息。
并约定,以上各种款项定于2019年4月14日之前全部付清。
在这份审计报告后不久,石某以A公司未保障其股东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自成为公司股东至2020年6月30日的公司相关资料。石某胜诉了。
2019年7月8日,B事务所出具了一份《A公司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上明确: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公司向石某借款9824385.60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74402082.87元,借款及外欠款金额83534647.10元,其中石某9824385.60元”
注意,这份审计报告中,石某除了缴纳100万注册资金以外的980多万元投入,被表述为“借款”。
仅过了一个月不到,这家事务所又出了一份名称完全一样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关于石某投入的980多万元的性质描述变了:
“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股东向公司追加投资,石某投入9824385.60元;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74506398.80元,资本公积43922014.83元,其中石某9824385.60元,累计亏损14207107.52元”
这份专项审计报告,将石某投入的980多万元表述为“追加出资”,并且明确列入“资本公积”。
不得不说,A公司的财务管理是有些混乱的,聘请的这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显然也是有问题的。
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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