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83篇文字
购买股权,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自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受让股权,原来的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自己一定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未必。
昨天写了个笔记《股权受让方经常忽视一个有重大风险的问题:实缴出资了吗?》,里面重点是提示一下,在股权转让的协商阶段,必须要意识到并妥当处置有关实缴出资的问题,不要忽视转让股权的资本实缴情况就随便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否则会有面临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法律风险。
在昨天的笔记里,就说了一个实际的案子,双方签约股权转让合同时,都没有提到这部分股权的实缴出资问题,结果后来矛盾闹到法院。受让方最终败诉了。在法院认定的理由中,最关键的有2点理由,一是合同没有约定,二是公司新章程受让方入股后作为新股东签字了,新章程里明确写了由新股东担负认缴出资义务。
这个案子,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价格来看,按照商务经验来揣测,受让方可能真的是按照已经实缴出资的条件来计算股权价格的。
有同事问我,这个新股东怎么会这么傻,为什么会在这样的公司章程上签字?
这个问题,答案既现实又荒谬:很多人在签署这类文件时,就是很随意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文件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用的资料。
今天,就昨天的笔记内容再做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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