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文字表达出问题,内部矛盾最终激化成一场“疑难”官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5篇文字

公司章程文字表达出问题,内部矛盾最终激化成一场“疑难”官司


昨天分享的笔记《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里面聊到了“文字表达”的问题。

关于法律文件中的“文字表达”,在我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存在2种不太合理的思维定势。

第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先要有一份草稿或者方案,然后才能开始进行商议。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习惯于让律师“凭空”先写一份合同或者法律文件的草稿,甚至期望或者要求律师先设计其中的业务流程、技术流程、财务流程等。

实话实说,这种想法不仅是高估了律师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而且也是不符合现实逻辑的。

在一项商务活动中,商务(包括资本、业务、技术等)是核心和重头,法律、财务属于支持系统,而不是中心系统。业务和技术的设计安排,当然是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专长,也应当由这些团队来主导。

也许某个律师因为办理了相当数量的某类行业的法律服务,对某类行业的法律操作有深入的了解,但是在这一行业的业务和技术的专业度,仍然是不可能超过以此为主业的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的。

因此,合理的方式是:首先确定具体明细的商务需求和基本要求,然后再让法务团队就商务需求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和合规审查。这个操作逻辑,类似于软件外包,委托方要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然后由软件开发团队转换为技术需求点后再开发。

第二种思维定势,认为只要大家口头谈清楚了,书面表达并不是难题,只要如实写进文件就可以了。

持有这种思维定势的人,大部分是没有吃过“文字表达”不清楚的苦头的人。

“真实意思”转化为“文字表达”,非常容易“变现”和“失真”。

我总结过,这里面有以下4个“变形”:

  1. 以为达成一致了,其实互相没有听懂对方的真实意思。
  2. 大家意思一致了,也互相听懂了,可是书面表达时意思发生了变化,但是当时都没有发现。
  3. 书面表达时意思就是大家口头的意思,但是因为使用了有特殊法律定义的词语,所以依法解读出来的意思不是大家口头协商的意思。
  4. 书面表达的意思,确实就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但是条款和条款之间是有冲突、疏漏的,但是当时都没有发现。

昨天笔记结尾提到的那个案子,可以作为一个这方面的反面例子。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由一条公司章程的条款引起的。矛盾的双方对这个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可能有很多的矛盾利益在里面,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归根结底,问题其实就出在章程的条款没有清楚地表达起草时各方的合意上。

A公司章程的第五章第十九条是一个很常见的条款: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章第五十九条有一个条款:

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那么,根据这两条章程内容,提出一个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是不是就能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呢?

一方当事人认为,既然明确了“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那么就说明“只有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决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反对,理由是:

  1. 第五十九条出现在章程第十二章“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并不是在第五章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章程中,故该约定不应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决议程序的约定;
  2. 第五十九条中“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若理解是延长经营期限需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即赋予了股东一票否决权,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被告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势必导致股东会决策机制失灵,因此这个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3. 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约定了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通过比例,应理解为涵盖了章程第五十八条经营期限延长事项。因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3款有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这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应当理解为延长经营期限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能搞三分之二通过。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对于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这两个条款,都是费了很大的工夫和篇幅。

公司章程,本来就是股东们自行商议确定的内部治理规则,很多内容都不是外部强加的。既然是制订内部规则,那么就应当清楚明白,反映当时股东们商定的意思。可是,现在居然变成了法官面前的难题。想想也是很讽刺的。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