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4篇文字

关于起草公司章程的要点之一:说大白话、直接表达、明确意思


公司章程的条款写得不好,要么是不重视公司章程,要么股东们会面临理解上的争议,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很多客户问过我,像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这些东西在起草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我告诉他们。法律上的考虑是其次的,首先要注意的是“文字表达”。要把意思表达清楚了,把股东们商议下定来的一些具体需求在这些文件中明确清楚地表达出来。

为什么我这么强调“文字表达”这个问题呢?因为现实中这个问题比较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公司内的纠纷以及合伙企业相关纠纷的法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的文字表达不明确、不准确,导致各方出现了理解争议而产生的。

我告诉我的客户,自己起草这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的时候,先不要去考虑法律上该是怎么表达,先要用正常的语文将各方商议定下来的内容清楚的写下来。然后再去考虑法律上的要求。

为什么我特别不赞成去找一个别人的文件的模板,然后在上面修改呢?因为这会让起草人忘记了想表达的意思,而是去琢磨模板上的条款是什么意思,这会增加不必要的协商谈判成本。

什么是很糟糕的文字表达呢?

举几个例子吧。

  1. 喜欢用文不文、白不白的词语。
    “甲方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什么非要用“系”字?直接用“是”不好吗?
  2. 喜欢用一些特别的概念,但是在合同中又不做具体的定义。
    比如“投资”、“增值”、“出售跟随权”。
    事实上这些词。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解释。为什么不直接把各方商议下来的具体意思写出来呢?
  3. 喜欢用条件套条件的超长的句型。
    这些超长的带前置条件的句型,就连小学语文老师都是反对的。因为这不符合中文的特点,会给很多人带来阅读障碍。
    假如你有心去翻一翻中国的法律条文的话,那么你会发现,在法律条文中不会看到一个带有很多前置条件的、让你一口气念不完的句子。甚至《民法典》这样一部巨大的法律中,你几乎是看不到有一个超长段落的。相反,条文会尽量把句子写短,尽量去分段,如果需要前置条件,那都是放置在后面以1、2、3、4这样列表的形式体现。

我这里再说得绝对一点。在公司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方面,啰嗦一点,重复一点,写大白话,没有文采、没有法律专业感,这些在法律上都是没有问题的。相反,不合理的概括、不合理地浓缩在一个句子里、随意使用莫名其妙的词语和语法。才是法律风险点的温床。

以公司章程中股东会的表决为例。

股东会如何表决,在法律上有很多的要点,但是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假如非要选出一个重点来,那就是要区分不同的事项用不同的表决方式。

具体来说,就是哪些事项是需要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的,哪些事项是需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的,还有哪些事项是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

关于这个事情,《公司法》只是给了一个框架建议,只规定了有几样事项必须2/3以上的股东通过,其他的都是需要公司的股东自己商议来决定该制定怎样的表决规则。而且就算是公司法规定的那几项必须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的事项,依照目前的法律理解,公司股东仍然可以自由协商确定究竟是4/5通过呢,还是5/6通过,还是全体一致通过。

所以你可以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法律的合规是真的是次要的。首要的是,公司的股东们要商议决定上面说的分层次的哪些事情该如何做表决,然后是要把商议下来的意思清楚表达出来,不能有遗漏,不能有矛盾、不能有不清不楚的表达。

2022年的7月份,也就是今年7月份,有一个二审审结的案件,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由一条公司章程的条款引起的。矛盾的双方对这个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其实你平心静气地看一下双方的理解,还都有那么一些道理。那问题出在哪了?

问题就出在章程的条款没有清楚地表达起草时各方的合意。

我相信当时各方一定是就此达成了一个共同的意思,因为这个条款明显是一个自己加上去的条款,而不是常见的工商局的模板中的内容。明后天有空的时候,我再来聊聊这个案件。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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