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59篇文字

夫妻互有知情权,合伙人互有知情权,知情权究竟有多重要呢?


“知情权”这个词语,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法律词语,经常出现在社会新闻中。但是,在所有的知情权中,有些知情权只是单纯的一种法律权利,而有些知情权,并不是只是一种单纯的权利。

例如,夫妻之间的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这3种“知情权”就很特别。

事实上,现实中能够体悟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许多人的认知里,知情权,就是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和其它公司资料的权利而已。

假如仅仅从法律规定来说,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不过,这样理解,是非常单薄的。

真正能够认识到“知情权”的本质的人,才会真正领会“合伙”的真义。

先说一下夫妻之间的“知情权”。

以前在我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中提到过,夫妻关系,就是一种比商业合伙更为紧密的“合伙关系”。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所以才会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是和“合伙体财产”相同的。也正因为夫妻关系的这种“合伙性质”,才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而且是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夫妻关系中,必然存在着“知情权”的要求。

但是,夫妻关系中的“知情权”,法律上来说,并不是说一方要了解另一方所有的情况,而是说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都有知情权,包括对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的知情权。法律上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假如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事先没有得到配偶同意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计入夫妻共同债务中,而是算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陈某,早在2009年买彩票中奖获得800万元后,瞒着妻子频繁大额取现转移财产。

陈某(男)、张某(女)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陈某负责管理和控制家中的财产。

陈某爱买彩票,自2009年起,屡次获中巨额彩票,因此累计获利约790万元。

但是在中奖后,陈某就开始转移中奖的财产。据法院审理查明,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共同添置家庭大宗资产支出、共同为子女购置车辆房产支出以及陈某购买彩票支出外,陈某仍有250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另外,陈某自2009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单日金额5000元以上)取现行为,多个账户累计取现约423万元。

2020年,张某因不堪忍受陈某及其家人的冷暴力,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分居一年后,2021年,张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认为:

该笔250万元大宗款项系从被告陈某账户中取现,被告应就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原告知情并同意该笔款项的使用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坚称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与法庭查明事实相矛盾,因此法庭认为被告存在举证缺陷。在本案判决作出前,法院多次要求被告如实告知财产去向,被告仍未合理说明。

夫妻双方关于婚后共同财产负有相互诚实告知义务,被告自彩票中奖开始,就存在长期频繁取现行为,其行为有悖夫妻之间的诚信义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上述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陈某向张某支付140万元。

有网友在讨论一个问题,怎样预防这种“配偶隐瞒收入”的情况?

可是当你深入地去研究这个问题,最终大致会发现这个问题是“无解”的。

需要研究这个问题的婚姻,婚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能够完美解决这个问题的婚姻,其实是不会出现这样问题的。这里,就显露出了“知情权”的本质。

“知情权”,就是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的本质内容之一,不是外部附属的一种权利。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本身就必然有知情权的内容,否则这种关系是有严重缺陷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应当建立这种关系”。

因此,当你要打算建立正常合理的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前,首先要考虑一下是否愿意实现知情权。假如不愿意让对方全面知情,那么这段关系要不要开始,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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