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3篇文字
任命没有从业经验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个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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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这个职务,很重要。即使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他愿意,并且会使用一些方法,依然可以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因此 公司章程中,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换等事项,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认真加以研究和设计,减少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而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不稳定的风险。
在法律上,有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那就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在任职期间发生这些情况,那么依法也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有些公司,公司章程里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规定过于概括或者缺乏灵活的可操作性,以至于当法定代表人出现状况的时候,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更换而陷入某种僵局。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股东如果有需要的话,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一些其他的任职条件和离职条件。
但是,假如在公司章程中对此没有特别增加约定的话,以法定理由以外的理由否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有一个案件介绍一下。
公司大股东是境外公司,持有公司58%以上的股权。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外籍。
公司经营到2020年,公司大股东决定更换公司的高管班子,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以及财务负责人。具体的背景这里就不介绍了,总之大股东决定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就上面这些事情作出决议。
股东会议也顺利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也做出了,虽然有两个小股东不太认同,但是大股东依据持股比例,以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等高管的决议。
但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不甘心,不肯配合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于是公司大股东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且判决公司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以及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
原法定代表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理由,认为此次股东会决议新选举的法定代表人,完全不具备公司的行业经验,无法精准把握市场商机,会将公司之前所有的努力和投入全部付诸东流,并且有小股东也不同意。因此,他认为,这次股东会的决议是无效的。
一审法院认为:
1、持股58.696%股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及监事不履行召集相关会议职责的情况下,持股58.696%股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2、涉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主要涉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变更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决议内容属于公司一般事项,只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情形,故上述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3、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原法定代表人应予以配合。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并且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登记事项,由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理由是:涉案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即法定代表人继任者是否具备从业经验、部分股东持异议态度并不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现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同时请求相应变更公司登记,于法不悖,本院亦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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