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8篇文字
养成签协议的好习惯有多重要?看看这家公司是怎么走入困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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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正事之前,先说一个声明,因为实在感到些许困扰了
有一些人(包括同行),在看了我分享的法律笔记之后,用各种方式联系我,说我某篇文章中提及的案例对他们正在处理的事情很有参考价值,要我向他们提供具体的案号。礼貌客气一些的,会说个“请”字。不讲究的,直接是要求的口气。
这里重复声明一下:对于这类索取案号的要求或者请求,不管是礼貌的还是不礼貌的,本人一律不回复。本人在网络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仅用于业务面谈的预约。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仍然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这个案件从表面上来看,仍然是一个股东要求查账的知情权纠纷案件,其中带有股权代持的争议。这样看上去,似乎还是一个较为常规的纠纷类型。
但是假如你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略微扩展一下,从商务的角度一起来观察这个案件,那么你会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当初股东之间没有用书面方式明确关系的小问题,现在导致这家公司陷入较大的困局。而这一点,对于所有从事商业经营和投资事务的人都是有参考价值的。
这家公司,我们把它简称为甲公司。甲公司是在2016年7月份成立的,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精密仪器配件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加工。
甲公司有两名股东,张某和蒋某。公司设立时两人的股权比例均为50%。公司注册资金500万。
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蒋某。蒋某实缴了出资。张某没有实缴出资,但是还没有超过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
也就是说,甲公司在经营中所依赖的资金,包括了股东蒋某投入的资金,但没有张某实际投入的资金。
公司两名股东各50%的股权,但直至2022年双方的知情权纠纷诉讼开始,甲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仍然是:张某一分钱没有实缴,蒋某几乎实缴到位了。这个状况也是比较特别的。
2022年6月,还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张某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送了一个函件,要求查阅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司会计账簿等。但甲公司予以拒绝。
于是,股东张某将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甲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供他查阅。
甲公司(实际上也代表了蒋某的意思)向法庭说明了2点理由:
第1个理由:张某手里的50%股权实际上是为股东蒋某代持的。张某一直没有实缴出资,也从来没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可以证实这一点。
第2个理由:张某另外投资了一家公司,那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有重合,因此,张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法律上所说的不正当目的,甲公司有权拒绝。
但是,甲公司和股东蒋某都没有拿出可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合同和协议。
审理该案件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一审原告张某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不认可甲公司提出的上述2个理由。
对于股权代持的事实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和股东蒋某都没有拿出依据来证明,所以无法认定。
而对于查阅公司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的目的,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虽然张某另行经营的公司与甲公司在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的情形,但是两家公司系独立法人,且张某在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为50%,故上述情形尚不足以证明张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这里顺便说一下股东的竞业义务有没有的问题。
1、股东另行投资经营竞争性的实体,法律对此是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的。但是高管是有禁止性义务的,假如股东同时也担任高管,那这个是有限制,但这不当然构成对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和高管是两个身份,即使一个人同时都有,也不能混在一起谈。
2、股东另外投资经营有竞争性的实体,这个事实并不当然直接构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是需要同时考察其他方面的因素的,例如:公司实际核心业务的情况比例、是否担任核心高管等情况。因此提出主张的一方要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否则很难认定。
在上面这个案件中,张某在另一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只有50%,而且也没有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只是担任了公司的监事。而甲公司和蒋某这一方,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进一步的证明张某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
现在,回过头去再观察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根据经验来看,蒋某和张某在当初设立甲公司的时候,互相之间存在代持股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的协议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假设张某和蒋某确实存在着代持股的约定,那么对于蒋某来说,自己的失误就是在当初没有将双方之间关系的特殊安排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
假如是这样的话,目前的形势对蒋某和其控制的甲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张某有权随时查看甲公司的会计账簿,从而可以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内幕和细节。而这些信息又很难防止其向另外投资的公司透露,公司在相关市场的竞争方面将面临着现实的威胁。
另外,凭借50%的持股权,张某还可以轻易阻止甲公司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甲公司面临这样严重的困局,倒推回去,根源不过是3点:一是合股的人没有找对,二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内部机制,三是没有将特殊安排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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