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4篇文字
一个词语引发一场官司,这种偷懒和拖延尽量避免
因为履行合同闹纠纷,很正常,有人违约就会有纠纷。但是,因为合同上一个词语就打一场官司,那就很不值得,也很没有必要,这是需要反思和改进的。
是什么词语呢?
是一些和日期相关的词语。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满”、“超过”、“以外”。
上面这些词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的,不会再解释方面有争议。
还有一些近似的词语,法律上没有明确,就是会产生争议。例如:
“之前”、“前”、“之后”、“后”。
这些词语,是不是也很眼熟?是的,这些词语在各种合同协议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说,在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再比如说,收到货物“后”即付款。
那么,这些词语和日期连着一起,包括这个日期本身吗?
例如,9月1日“前”,这个词组的意思,包不包括9月1日当天呢?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那么我在9月1日当天支付,算不算违约呢?
看到这种法律问题,可能学法律的人会有些学习的兴趣。但是,站在用合同做交易的人来看,是不是感觉很莫名很不划算,这么小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引起一场官司呢?
做律师20多年,这样的“小”问题,居然到现在还在一些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出现,双方在法庭上就这个内容还会争上几句。
这样的小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出现过的。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前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某年某日某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结果,买股权的那位就在某年某日某月当天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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