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什么是“要事”?

    四限象法流行了多年了,很多人也按照“要事优先”的原则安排工作和生活。

    如何确定要事,这决定了工作和生活的主方向。方向是首要的,错误的方向,再努力也是枉然。

    但是,在我们从事法律顾问和项目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认真思考过究竟什么才是要事,常见和是基于简单的直觉和经验来判断什么是要事。由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不同的意见和态度就显得非常散乱。这里,我们分享一下关于什么是要事的一些理解和做法。

    首先,确定一件事是不是要事,一定是和其他事相比较的结果。这个比较是有一定的原则,但也一定是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并不是机械的一套固定原则。不能拿一个教条去套所有的事情,更不能拿别人的原则来办自家的事情。

    其次,事情和事情的比较不能简单化。如果是同类的事,这个简单,就比变量的大小和优劣。两个单子,其他情况和条件基本相同,但一个单子金额远远比另一个大,而公司人力有限,那么大的单子的跟进为要事。如果是不同类的事,这就比较复杂了,要比较谁的作用更基础、更长远、更广泛。这是非常考验决策者的,因为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的诱惑是巨大的。有些企业常常会轻视制度建设和人才管理培训之类并不直接盈利的工作,究其思想根源,仍然是在心底里判断这些事并不是要事。

    最后,判断要事的标准和价值观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升级。小孩子吃东西讲口感,到了成年了,就越来越讲究健康。 假如,你发现自己用来判断要事的标准和价值观多年来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那可能需要警惕了,这时最要紧的事可能就是学习和思考了。

    判断什么是要事,这很重要。但对很多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要想明白自己是在用什么样的思想、标准和价值观在判断。就好比,你的价值观是以臭为美,那么选择的菜大多会是臭豆腐、臭芥菜梗之流了。

  • 如何减少决策时的纠结心态

    在经营和职场中,我们经常需要做出大大小小的决策,面临着选择的难题,似乎任何选择都有其不利之处。有些人会进入2种极端,要么盲目决策,要么拖延无法决策。

    那么,怎么能够减少决策时的纠结心态呢?我在给企业核心团队做培训时提供过一个“退三步”的思维方法。具体来说:

    一、期望程度退一步

    很多人之所以决策纠纷,究其根源,在于期望值过高,甚至是有完美主义情结。期望值退到平均值,退到那种稍微跳一下就能够到的程度,很多决策就会变得相对比较容易了。

    二、选择程度退一步
    面临选择,谁都想着要最好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时候,我们面临的各种选择都是不完美的,都有各自的弊端和风险,有时候看上去都是“不好的选择”,这个时候,有2种态度,一种是继续寻找更优秀的方案,另一种态度是迅速选择“最不差的方案”。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后一种态度显然更有利。

    三、坚持程度退一步

    事实上,当我们分析自己和他人的成长经历时,会清楚地看到,许多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是需要根据变化不断调试、修改、进化,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坚决放弃或自我颠覆的。在做决策时,要能够充分理解:在这个变化迅速的时代,决策永远是活的。

  • 游戏测试当天服务器被锁致使公司倒闭,找人怎样防止看走眼

    1月20日,深圳市螃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尹柏霖发文控诉,前员工燕某在游戏上线测试当天(2017年12月15日),锁死服务器与电脑,并恶意失踪,致公司损失惨重。

    据尹柏霖陈述,公司最终关门,个人负债百万。

    当被人问起当时为什么会高薪招来之前并不熟悉的燕某,尹柏霖解释是项目进程紧急所致,并称对燕某以合伙人身份待之。

    燕某随后在网络上发文否认了对其的指控,并称自己也是公司股东,不会故意想让公司受损。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可能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我们发现在创业者中常见的思维错误,那就是:把合伙人身份错误地当作了用来交换对方忠诚度的交易筹码。这也是合伙指南在一些企业内部演讲中提到过的概念。为什么“合伙人的身份”不能拿来当交易呢?原因是:

    1、首先,合伙人,这不是一个职位。就像股东这种称呼,也不是一种职位。只有职位,才能拿来当作聘用时的谈判条件,其他身份是不可以的。

    2、其次,合伙人这种称号,是一段关系的结果,不是一段关系的原因。这和结婚类似,必是双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地方才会结婚互为配偶身份,而不是因为结了婚就有了感情。

    3、最后,合伙关系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较高的互相信任,但信任从来不是因为名份而来的。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能看人看得准,就能避免前面提到这类风险,但是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在短期内保证看准哪个人。最关键的是要合理化各类关系,短期相识的,本来就不应当给予合伙人的身份,更不应当给予合伙人般的信任和权限。业务再紧急,有些底线还是不能乱的,尤其是在人这方面不能乱。企业家常说,所有资源中,人是最重要的。相对应的,所有的风险中,人也是最重要的。

  • 独立董事,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

    只是望文生义的话,容易把“独立董事”想像成了特立独立、不受约束、孤独的战斗者。

    其实,这里的“独立”,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独立”,它是特指在任职资格方面的“独立”,也就是不是某个股东的代表,也和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甚至都不是公司内部的一个独立组织机构,独立董事从性质上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他(她)仍然是董事,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所以,凡是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受制于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应当以董事的角色和定位来行事,而不是为所欲为。

    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持有多项普通董事以外的特别职权,凭借这些职权已经足以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完会没有必要采用法律法规之外的自选动作来操作。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普通董事,都是董事会的一员,受托的是股东的信赖和权利,权利来源是法规及公司章程,职权受限于此,理所应当。

    上市企业作为公众企业,强调和注重程序的合规性和正当性,如果认为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董事会之外,那么就应当修改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独立董事仍是董事会成员的前提下,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才是正道,即使发表独立意见也应当按照规定走上市公司公告的程序,随心所欲地通过媒体或自媒体发表意见并不是独立董事之”独立“的表现。

    附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中明确的哪些人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附2: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是“公司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规定的特别职权”,其中,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有:

    •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向幼儿园老师们学习究竟怎样开会

    与我小时候的老师们相比,现在的老师们在利用工具方面可说是与时俱进。孩子刚进幼儿园,做爸妈的立即就被要求加入班级QQ群,老师在里面发通知、发作业、与家长进行简单的交流,基本上完全取代了旧时见面开家长会的方式。经过长时间的参与和观察,我发现这些幼儿园老师在“开会”这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有许多是可以被我们这些做项目、管理企业的人来学习的。

    无效开会、浪费时间的会议、反效果的会议,浪费了员工的时间、更浪费了管理者宝贵的时间,不仅如此,相关的事务拖延、混乱、互相推卸责任,不了了之。大家真该好好学习一下幼儿园老师的开会方法:

    1. 通知和开会严格区分
      凡是通知类的内容,在群里一发布,只要求家长们回复收到就可以,不需要讨论,也就是说不需要开会。可我们有些公司各级管理者特别喜欢把属于召集起来,发布通知、要求,都是单方面的告知。这个互联网信息的年代里,如果仅仅是为了把这些信息有效传达给大家,那么完全不需要用这种低效的方式。当然了,有的管理者认为,这种方式有”增强权威”的作用,有些小微企业的主管以下的晨会就有点这个意思,对此我只能“呵呵”了。
    2. 在制度执行方面的及时性
      刚进QQ群时,老师们要求大家把群内的昵称一律改成“某某爸爸”或“某某妈妈”的名字。当然了,和许多事情一样,总有些家长因为各种原因,没注意到这个要求、或者拖延了、或者改得名字不符合要求。大家猜老师们是怎么操作的?老师们不会等,也不会在线上发消息等你回复。老师干脆直接的在当天就打电话到你那里,态度友好而坚决地要求你马上把群里的昵称给改了。
      QQ群昵称看似真的是个很小的事情,但老师这样及时地规范的好处是明显的:一是大大降低了之后的工作强度,否则时不时要记忆和查询某个群组成员是谁的家长;二是从一开始就让家长们在心理上建立起对QQ群操作的严格态度。想想看我们有多少会议,开了之后就像没有开一样,会后的跟进是怎样的呢?
    3. 极少开会的原则
      老师们虽然开设并管理了QQ群,随时开家长会的方便性就摆在那里,但是老师们真的极少通过QQ群要求大家发表讨论性的意见,我印象中一年中最多也就一至两次,而且是很简单的就某项活动提些建议。凡是具体涉及某个小朋友的,凡是涉及小朋友和小朋友打架的、凡是没有必要在群里讨论的,一律引入QQ单独聊天,再加上电话直接沟通。
      相对照的,我们某些企业,在会议管理上非常之松,在就某事开会前不会就此事需不需要开会进行评估,由此浪费了多少人力资源。而且,本来一对一交流的事情,非要放在众人面前聊,很多时候话语要变形、效果会打折。

    2006年,时任福特公司CEO的艾伦·穆拉利 (Alan Mulally)要求团队严格评估公司会议的效果,取消了所有不必要会议,并且设计了每周例会取代了之前的会议周,帮福特节约了数千小时,节约下大笔日常开支。

    千万不要以为幼儿园老师只是教我们小孩子的老师,在开会的技巧和方式的许多方面,他们也是很多企业管理者的老师。

    好好利用开会这个工具,不要滥用,更不要一想到什么事就把所有人都召集来排排坐。

  • 未经许可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被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

    2018年3月28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治办函[2018]29号文件(以下简称“《资管29号文件》”明确了未经许可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是非法金融活动。

    1. 《资管29号文件》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2.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信集资金的行为,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依法处理。
    3. 未经许可的发行销售前述产品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在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第3点要求存量业务在今年年中压缩至零,将会给之前销售运营此类业务的公司形成巨大的压力,很可能会出现流动资金运转失控以致企业崩盘的状况,并且引发一定的连锁效应,因此,建议与这类企业有交易或往来的企业立即要作出相应的风险预防及处理对策,不能等到状况出现才进行应对。
  • 最高法院:公司决议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即“公司决议轻微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在没有此次《公司法解释四》之前,只要决议的程序或内容有违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原则上是一律可被视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

    现在,《公司法解释四》之前已经实施,那么什么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呢?

    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此没有进一步明细的规定,但是从经验、法理以及司法解释语义上可以基本了解要构成此处条款所说的轻微瑕疵,可以推论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仅仅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而不是实体上的;

    2、程序上这种轻微瑕疵,一定没有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权利的行使,比如股东的知情况、参会权、表决权。这里所说的对权利的影响,不应当理解为对结果的影响。例如,比例极小的股东是既使参会表决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不通知其参会,损害其知情权和表权决,都属于重大过失。

  • 存托凭证(第二上市)来了,它究竟是什么?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传说中的存托凭证终于要来了。这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它究竟是什么?

    存托凭证,也被一些人称为“第二上市”,已经在A国发行股票的公司委托B国存托人在B国证券市场发行的对应其股票的一种特殊证券。B国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A国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本质上是一种中介的地位,而投资人通过存托人间接地持有了境外的股票。

    存托凭证在制度上特别强调信息披露两边必须是同步的,即在股票发行地和存托凭证发行地要同步披露所有的信息。

    存托凭证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实践,比如美国(ADR)、欧洲(EDR),等等。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存托凭证有优点,也有缺点。

    优点:便于上市公司在异国募集资金而且并不必然增加股本,投资者也可以比较方便地在境内间接持有他国上市企业的股票。

    缺点:跨国监管复杂、对上市企业而言还存在汇率风险、并且存托凭证市场通常来说相比普通股市场来说缺乏流动性。

    此次《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重点有两个,一是适用的主体仅限于《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二是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发行条件、监管要求等。《若干意见》规定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 新规明确不动产资料“谁能查”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对于不动产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了细化式的规定,之前的《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是没有具体明细哪些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又该提交什么资料,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此次办法中对于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的规定趋于明细具体和可执行。

    1、哪些是利害关系人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要提交什么资料

    (1)查询申请书;

    (2)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3)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假如只是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准备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向管理机关提交查询申请书,但查询内容仅限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聘请委托律师查询的,还可额外多查询下列事项: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