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设计合伙协议的条款总感觉摸不着头脑?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8篇文字

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设计合伙协议的条款总感觉摸不着头脑?


合伙企业,虽然常见,但是很多人其实对此是有陌生感的。

有人会问我,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怎么定?

有人会问我,为什么有的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2个?

有人会问我,合伙企业表决是不是按照出资比例?

其实,合伙企业没有所谓股权,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表决也和出资数量无关。

为什么很多人不熟悉合伙企业呢?

一方面,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实质上一人主导的企业,都是不与别人合伙或者合股的。只有部分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因为某种具体的发展需求时,才产生必须与他人合股或者合伙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后公司制改革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形成了大部分人只知道公司而不清楚合伙的状况。

顺便说一句,历史上的渊源,其实正相反。

合伙,是老祖宗,很古老的时期就有了合伙,也有了关于合伙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时期才被创造出来的,它更像是合伙这颗大树上长出的一个强壮而有旺盛生命力的分枝。

而目前的现实中,合伙企业也沦为了某种工具性的东西。

有人把它当作融资平台,有人把它当作持股平台,但是很少有人把合伙企业用作需要经营的“企业”。

即使是那些开设管理了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人,绝大多数只是把它用作平台和工具,并没有深入管理合伙企业的需要。

从更深的层次来看,他们对合伙企业的了解也多限于形式或者皮毛,实际需求稍有大的变化,他们在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方面也会有些困难。

其实,在设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时,不太熟悉是很正常的,但最糟糕的一种应对措施就是“抄”。

相比较来说,抄公司章程,问题还不是那么大。因为,《公司法》对于章程的大部分内容是有法律规定的。这家公司,和那家公司,公司章程可能80%都是一样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法》法律规定禁止协商自定义的内容少,交给合伙人们自行商定的内容多。

两家合伙企业,可能都是有限合伙企业,但是。由于企业设立的目的不同,合伙人情况不同,合伙协议的内容可以超过一半不相同。

曾经见过,明明是想搞个员工持股平台,偏偏拿了一份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那里自己修改,发现人家的合伙协议上好多内容不知道什么意思,然后“愣”改。

这真的不是什么好的操作思路。

这里给3种可行性操作路径。

第1种方法,就是找到一家朋友开的合伙企业,合伙目的、经营内容、合伙企业的具体作用,是基本相同的。那么,可以用这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当作参考来起草自己的合伙协议。

第2种方法,就是找到一份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样本,然后把自己的需求形成协议条款,添加到这份样本上去。

这里提醒一下,尽量不要删除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样本上的条款。因为,这类样本通常非常简洁,只包括了市场监督部门登记审核时所必须有的基本要素和框架。在你不清楚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随便删除一条,很可能在合伙企业申请登记的时候就被退回来了,要求你重新搞。

第3种方法,找到在公司合伙方面有实务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全程指导和协助。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