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情况不妙,为什么有的股东能快速退出,而你却没有优先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6篇文字

公司情况不妙,为什么有的股东能快速退出,而你却没有优先权?


参与股权投资的人,糟心的就是在公司情况不妙的时候发现自己投入的钱非常不容易拿回来,眼睁睁的看着公司的情况越来越糟,自己投资的股权越来越不值钱。

更糟心的是发现其他小股东有的快速的拿回了出资,顺利退出了公司,而自己没有一点办法。

这时候你可能就会想,为什么同样是股东,个别小股东怎么在退出方面就好像有某种优先权呢?

今天就来说说这个事儿。

俗话说投资有风险,股权投资也是投资,所以也有投资性质的风险。完全避免这样的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投资。

但是用一些方法减少损失,是可行的,也是很多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一直在实践的。

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事儿,那就是,原则上,股权投资是不能随便退出的。

有的投资人,要求被投资的公司把出资款退回给自己。

其实他们不知道,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经过正当的程序,公司把出资款退给股东,在法律上的定性可能大家都很熟悉,叫做“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达到一定的条件,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了,这是可以列入刑事犯罪的。

还有一些投资人,要求公司大股东把自己的股权买下来。

他们这时候可能不记得一个常识,那就是不能强买强卖。股权转让,从本质上来说它也是一个买卖交易。法律上,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其他人购买自己手里的某公司的股权。这个道理,甚至你不需要翻法律条文都可以明白。

那么,为什么有些股东在公司发生状况的时候,能够成功快速地拿回自己的出资款呢?

说穿了,道理也很简单。

那不是所谓的优先权,优先权通常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的法律,里面没有这方面的优先权

我们的民事权利,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还有一种权利就是通过双方合法的合同、协议、承诺、保证取到的。

那些能够在公司发生状况时顺利退出的股东,他们都是在通用的合同条款之外,又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大股东做了特别的约定。

其中最最常见的,就是有关股权回购的特别约定。

所谓股权回购,就是在约定的条件发生的时候。股东可以要求另一个股东、或者另几个股东、或者公司把自己手里的股权买过去,并且约定好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

多了这么一个自行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意味着在一定情况下,自己手里的股权会有一个确定的购买者,购买者有义务购买自己手里的股权,这样的约定就不属于强买强卖了。

除了股权回购之外,另外还有一些常见特别约定条款,这里就不在详细展开了。

或许有人会问,那大股东或者公司不愿意签这样的特别条款,怎么办呢?

其实这话问的,你当然不能强迫别人同意签署一个特别的条款。但是,股权投资,无论你是通过购买老股东的股权,还是用新增资本的方式变成股东,那都是一笔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要去协商谈判达成。至于最后能达成什么样的条款,那是看双方的实力、形势、想法和协商能力了。

其实,最要紧的是,在股权投资之前,要熟悉这些操作,要有一定的经验,或者借助一定有经验的人的协助。

假如你在投资之前,没有好好研究想过未来公司状况不好时的退出方式,没有努力想办法取得一些特别的风险保障措施,那么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你就只能一直陪着公司做股东做下去了。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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