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样赚钱的路上,完全可以有其他的选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09篇文字

在同样赚钱的路上,完全可以有其他的选择


自我正式开始做公众号上写原创法律笔记开始,我一直是一个反对“抄模板”的人。

所谓“抄模板”,是说很多人在股权设计、合伙设计的时候,喜欢找模板抄。还有些人,在打官司的时候也在抄模板,到处找类似的法律案例。顺着我的案例文章来找我要案例案号的人好多,对此我真的挺烦的。

反对抄模板,是因为每个项目的需求是不同的,每个项目的主导人的想法是不同的,拿别人的协议当作模板来思考,是错误的思路。只有从自己的需求出发,才是合理的方式。

不同的商业文化选择,设计出来的体系是可以相差很远的。

最近看李玟和好声音的事情,就可以看到这里面也藏着一个商业文化选择的问题。

李玟那段带哭腔的录音,听着让人有窒息的感觉。之前看到的视频片段,她质疑“赛制不公”。

可能很多观众,很早之前就隐隐约约感觉,有些比赛型的综艺好像“不公”。

但问题是:是不是所有人都把这个节目“当成比赛”呢?

不是的。

综艺节目的整体定位,就应该是综艺节目,而不是唱歌比赛。

这个节目只是像很多其它综艺节目一样,使用了“唱歌比赛的形式”。选择这种形式,是因为观众更容易被这种形式所吸引。

换句话说,主办方希望观众都深深地认为这是一场唱歌比赛,这样才能让观众深深地投入到这个节目中。

但是,另一方面,主办方自己绝对不可能在整体上把它当成唱歌比赛。

这个节目还不仅仅是个综艺,它还是个流量平台。

由于最初几期的节目成功,这个节目本身已经变成了有实力的平台。能够在这个平台露脸,等于是这个平台给予了你超高的初始流量支持。

从这个角度,或许就可以理解有位选手所说的那样,节目根本不管参赛选手车票食宿。(注:这位选手的微博现在道歉了,说是没有事实依据)

于是,或许也就能理解李玟的愤怒了,因为歌唱比赛不应当是这样的。

主办方的各种操作和“不公”都是商业考虑,并不是从唱歌比赛的逻辑出发考虑问题的。也许,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那些“不公”在商业上是合理的。

公共媒体上,有没有纯粹的歌唱比赛呢?

曾经有的。

年轻的朋友们可能都没有看到过。

好多年前,在我国的电视台还没有现在这种“综艺”概念的时候,电视台会举办一些文艺比赛,比如青年歌手大赛、相声大赛。

比赛的时候,就是一个个的上去比赛,下面真的都是有一定资历的行业老人在那里打分。评委通常带有一种严肃、认真的感觉,很少说笑话,也不太活泼。

这种比赛,整体上就是比赛,电视台的节目更像是一场转播而已。

时代变了,那种比赛不可能再出现在如今的电视台中。

综艺,本身是没有罪的。综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来自于主办方的商业文化选择和底线的选择。

为了不得罪其他行业,拿律师行业举例吧。

可以这样区分律师:一种是多少对法律工作本身有喜爱的,另一种是对法律本身没有任何兴趣,把律师业当成谋生的职业。

这两种,在我眼里没有高低之分。

但是,在第二种律师里面,又可以分成两类:

A类:谋生,但是自我要求法律服务水准要在合格线以上,合规合法,要求自己对得起客户支付的服务费;

B类:谋生,只在乎收多少钱。只要不给自己带来风险,无所谓服务水准怎么样,甚至可以践踏一切。(备注:是极个别人)

我见过很多人都是这样的:你说他热爱那个职业或者商业本身吗?好像并没有;但是,他在赚钱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对那个商业或者职业最底线的尊重。

作为员工,他基本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作为商人,他提供给客户质量合格(未必优秀)的产品和服务。我觉得能够这样,就是非常值得尊敬的普通人的人生了。

我见过有些综艺节目,综艺效果不错,也给相关行业带来正面的影响和推动,并没有损害用来做综艺的“材料”。这里点名“乐队的夏天”。

都是商业,都是综艺,但是企业文化和底线的选择,未必是一样的。不是没有选择。相反,在同样赚钱的路上,完全可以有其他的选择。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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