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4篇文字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合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明白。甚至,有些法律服务人员在网上给出的答案,都是错的。
法律上所讲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是一个特别的操作。在这类操作中,至少会有一家企业主体会注销。
比如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可以有两种模式:
第1种模式,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家丙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注销掉。
第2种模式,甲公司吸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掉,甲公司不注销。这种模式也称为吸收合并。
现实中,大多数合并,都是吸收合并。
分立,就比较好理解,就是一拆二或更多,原来的公司注销掉,成立了两家以上新的公司。
在合并或分立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掉,那就是即将被注销掉的那个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各类合同该怎么办?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实际操作的经办人,甚至法务,都认为需要对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的方式,他们采取了确定变更协议,约定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转移给合并后的新的企业主体。
这样的理解,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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