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4篇文字

    很多人没搞明白,企业被合并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了,原来签的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合同,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变更吗?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没搞明白。甚至,有些法律服务人员在网上给出的答案,都是错的。

    法律上所讲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是一个特别的操作。在这类操作中,至少会有一家企业主体会注销。

    比如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可以有两种模式:

    第1种模式,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一家丙公司,原来的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注销掉。

    第2种模式,甲公司吸收乙公司,乙公司注销掉,甲公司不注销。这种模式也称为吸收合并。

    现实中,大多数合并,都是吸收合并。

    分立,就比较好理解,就是一拆二或更多,原来的公司注销掉,成立了两家以上新的公司。

    在合并或分立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解决掉,那就是即将被注销掉的那个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各类合同该怎么办?

    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实际操作的经办人,甚至法务,都认为需要对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变更。具体的方式,他们采取了确定变更协议,约定原来的合同权利义务变更转移给合并后的新的企业主体。

    这样的理解,从法律上来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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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3篇文字

    股东退出公司后,居然还有法律权利去查公司的账吗?有可能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是说股东把自己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减资的方式完全退出公司,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退出公司后,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回过头,想查一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那么,还有没有这样的权利呢?

    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它是包含在股东知情权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因此,这项权利,原则上必须是具备股东资格的人才能行使。

    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规定,已经完全退出公司的股东,如果发现自己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确实,有客户向我咨询过这个问题,他想回过头去查一查之前退出的那家公司的财务资料,问有没有可能。

    事实上,要运用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退出公司后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操作上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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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2篇文字

    产品经销商们要小心了,不合理使用产品商标,会被判决侵权赔偿


    所有经销代理产品的商家,建议都关注一下这个案件的判决。

    销售的是正品,在经营中大量使用了这个产品的商标,结果被法律判决向商标持有人支付侵犯商标的赔偿15000元。

    这是为什么呢?

    很多事情,不能单单看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还要关注“合理性”。“合理性”出现大的偏差,就可能被认定是违法。

    例如:股东,有股东权利,但是,法律同样规定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就是不合理的使用。

    例如:法律认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可以作为员工管理的依据。但是,司法机关一直认为,规章制度内容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不产生对员工的约束效力。

    在这个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告经营着一个线下店铺,专门出售门窗类产品,包括木门、金属门、玻璃门。在这些销售的产品中,就有“盼盼木门”。

    可能是“盼盼木门”比较出名,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是“突出地”、“大量地”使用了盼盼木门这个产品的品牌。

    被告在店招、灯牌、店内背景板、木门售价牌、名片上使用了“盼盼科技健康门全屋定制”、“盼盼到家,安居乐业”标识。

    原告是“PANPAN盼盼”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被告质疑,自己销售的是正品,怎么可能侵犯商标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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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1篇文字

    有备无患,员工手册这东西,小企业就算平时用不上,最好备一份


    在我接触的企业中,那些规模小微企业,或者是初创企业,对于员工手册这种东西,几乎都是不怎么关注的。毕竟,能够生存下来,寻找更多的业务机会,才是首要的事情。但其实,员工手册这个东西,即使平时不用,还是要备上一份的。

    为什么平时不怎么用,还要去做一套员工手册呢?

    这里面有两个原因:

    第一,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会增加用人单位这一方的依据。

    很多劳动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想要证明员工有过错,有过失,这样就可以免除和减轻用人单位身上的法律责任,包括免除或减少赔偿款。

    但是实践中,不管是劳动仲裁委员,还是人民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有没有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官们一般认为,你公司说员工在哪方面哪方面做错了、做的不对、违反了劳动制度,那你至少要把制度拿出来吧。

    这时候,很多小微企业会忽然发现,自己在这方面没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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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小失大,无法认定是借款,转账备注为什么就不愿多写一点字呢?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20篇文字

    因小失大,无法认定是借款,转账备注为什么就不愿多写一点字呢?


    银行转账,很多人不会使用转账时的备注,或者叫附注。要么不写,要么写的不好。假如这笔转账涉及到借款或者交易,那么,这种忽视银行转账备注的做法,特别容易引起很大的麻烦。

    曾经有一个客户,因为一起债务纠纷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强制执行。客户凑足了钱款,向执行申请人银行转账,偿还债务,也就是履行判决。可是,在操作银行转账的时候,没有写备注。

    结果,当客户申请法院解除强制执行的时候,申请执行人表示了异议,认为之前那笔转账,并不是履行这个生效判决的,而是偿还了双方其他方面的债务。

    试想一下,如果当初转账的时候,明明白白的在备注上面写清楚是执行哪个生效判决,那么这样的争议就完全可以避免了。

    涉及借款和交易,银行转账的时候,不写备注,肯定是错误的。但是还有一种错误,就是写的不好。

    或许有人会问,银行备注有什么难写的?

    事实上,这里并不涉及到语文水平的问题,而是一个习惯问题。

    在接触过的案件中发现,很多人在写银行备注的时候,有一种写电报的感觉。

    可能很多年轻人都没有发过电报。早年间,在没有互联网的年代,电信没有普及到千家万户的时候,有时候,为了着急和重要的事情,会花钱到邮电局发电报。

    发电报是按字数算钱的。所以那时候为了节省费用,电报的内容要做到,既传递出准确的信息,又用到最少的字数。

    现在很多人写银行备注的时候,就有这种心理倾向。总是尽量的缩句和概括。

    就是这种缩句、概括、追求简洁的写法,其实是错的,完全没有必要。

    2021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商务合作协议关系,但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前的一两天,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了多笔款项。每一笔款项都有一个很简单的备注,都是简洁的词组。

    原告后来起诉到法院,认为这些银行转账都是借给被告的钱,要求被告还款。

    但是单单从这些银行转账的备注来看,表达的意思很难直接理解为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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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不要仅仅为了简易注销公司,就冒着背上大额债务的重大风险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9篇文字

    股东不要仅仅为了简易注销公司,就冒着背上大额债务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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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简易注销,一种是普通注销。听名称就知道,简易注销比普通注销要简易的多。

    但是,适用简易注销是有前提条件的,有些公司明明不符合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公司股东为了贪图注销流程简易,就选用简易注销程序,结果把公司的债务成功地全部引到自己个人身上。

    这类案件并不罕见,全国各地法院都时常会看到这类案件的判决。

    像今年就有这样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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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降低了,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又降了,超过的利息为什么可以不还?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8篇文字

    又降低了,民间借贷最高利率又降了,超过的利息为什么可以不还?


    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又降低了。2023年8月21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降低为13.8%。这个利率是跟着LPR走的,按照LPR的4倍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8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了调整。

    那么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最高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为什么可以不还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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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的小技巧:写下来,签字!不要相信“怎么都可以”的空口许诺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7篇文字

    重要的小技巧:写下来,签字!不要相信“怎么都可以”的空口许诺


    在合同或者合作协商中,你有没有经常听到对方说“都可以”、“怎么都可以”,特别是当你想要深入协商一些细节的时候?对方的这种“大气”表态,往往让你会不好意思再去谈细节。

    但是,事实上,在协商阶段这样表态的,往往不是好的合作人选,这次合作谈不成或者执行不下去的可能性很高很高。

    真的做事,需要落地。好的落地,依靠细节。

    认真做事的人,不会随便说一些无边界的承诺。相反,他们会在大方向初定后,花费很多时间来研究细节和讨论。

    在有一个股东纠纷案件中,就“很可能”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这家公司有2个股东,表面登记是各50%股权。但是,多年以来,一个股东全部投资到位,另一个股东一分都没有实缴出资。

    后来,双方发生某种矛盾了。那个一分钱都没有实缴到位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利,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

    这里补充说明一下: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没有实缴也能要求查账啊?是的,确实不影响查账这类股东权利。没有实缴,有股东权利方面的限制,就是分红限制,另外经过一定程序后有可能强制去除股东身份。

    言归正传。要求查账,最后闹上了法庭。

    那位全额出资的股东,对法官说,其实另一位的股东的股权是为自己代持的,所以一直不要求他实缴。

    这段表述呢,根据我的经验来看,很有可能是真的。之所以搞这种代持,就是想搞一个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像搞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两者在法律上有较大差别的。

    但是,仅仅这样口头说加上根据出资情况进行推测,是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有股权代持关系的。

    法官问他拿出股权代持合同或者其它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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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整员工岗位,这算合理吗,当公司组织架构大调整时?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6篇文字

    调整员工岗位,这算合理吗,当公司组织架构大调整时?


    疫情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就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所引起的问题,似乎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总的来说,强调尊重企业调整组织架构的自主经营权,强调员工岗位调整合理性的判断。

    但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仍然是比较概括的,仍然是需要动用经验的。

    先来具体看一个较新的案例。

    这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一个案件。

    2020年底,这家公司进行了组织架构的大调整。李某(化名)原先工作的岗位因此被调整掉了,没有了。

    李某原先的岗位是销售部门里面的一个服务经理,月薪27,000元。

    公司发了通知给李某,通知里说要调整岗位和月薪。

    岗位调成技术工程师,月薪从27,000元下降到1万元。

    李某认为这调整后的岗位和月薪都和原来的相差太大了,拒绝接受。

    第二天,公司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是“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岗位取消,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

    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李某认为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应当要支付赔偿金,所以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官司一直打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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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只有300万,居然判决违约金1000万。能判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5篇文字

    损失只有300万,居然判决违约金1000万。能判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在起草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很想把对方的违约金规定得高高的,而把自己的违约金设的很低?那是不是违约金可以随便设置,没有上限呢?

    当然不是的。

    违约金,法律确实不禁止,随便你写得多高都可以,你写100亿违约金并不违法。

    但是,这并不代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一定会判决这个数额。

    根据法律,违约金过高的话,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是有权酌情降低这个数额的。

    那降低多少呢?

    其实降低的还挺厉害。比较常见的是,法院按照实际损失的1.3倍来调整违约金。

    当然,这几年来人民法院在部分类型的案件中,对于违约金的理解也在与时俱进,越来越强调违约金中的惩罚功能。

    顺便提一句,即使到现在为止,违约金的主要功能还是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惩罚只是次一级的的功能。

    最近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件,一名公司高管被判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依据是这位高管与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的违约金一点都没有降低。

    但按照作为高管的算法,公司的损失目前只有300多万没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面对300多万的损失,判决了一个1,000万的违约金。这显然和传统的违约金调整规则是有所不同的。

    那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在合同中能不能也设置这么高的违约金,即使损失很少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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