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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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词语引发一场官司,这种偷懒和拖延尽量避免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4篇文字

一个词语引发一场官司,这种偷懒和拖延尽量避免


因为履行合同闹纠纷,很正常,有人违约就会有纠纷。但是,因为合同上一个词语就打一场官司,那就很不值得,也很没有必要,这是需要反思和改进的。

是什么词语呢?

是一些和日期相关的词语。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不满”、“超过”、“以外”。

上面这些词语是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的,不会再解释方面有争议。

还有一些近似的词语,法律上没有明确,就是会产生争议。例如:

“之前”、“前”、“之后”、“后”。

这些词语,是不是也很眼熟?是的,这些词语在各种合同协议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比如说,在2023年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再比如说,收到货物“后”即付款。

那么,这些词语和日期连着一起,包括这个日期本身吗?

例如,9月1日“前”,这个词组的意思,包不包括9月1日当天呢?9月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那么我在9月1日当天支付,算不算违约呢?

看到这种法律问题,可能学法律的人会有些学习的兴趣。但是,站在用合同做交易的人来看,是不是感觉很莫名很不划算,这么小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引起一场官司呢?

做律师20多年,这样的“小”问题,居然到现在还在一些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出现,双方在法庭上就这个内容还会争上几句。

这样的小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出现过的。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前述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某年某日某月“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结果,买股权的那位就在某年某日某月当天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买股权的那位认为,合同中的约定日期,包括了当天。卖股权的那位认为,不包括当天。

这个案件是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包括当天(本数),在二审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应当包括本数”}

其实,今天想聊的不是说怎么解释这些词语,而是想说怎么避免这样的纠纷出现。

怎样避免这样的争议呢?

做好2个方面:一不拖延,二不偷懒。

【履行合同,不要拖延】

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给自己留点儿余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尽量比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提前一点,尽量不要卡着期限最后一天履行重要的合同义务。

能做到这一点,合同中那些关于期限副词没有明确的词语,也不会产生争议。例如,约定9月1日“前”付款,即使你理解包括9月1日当天,但是实际最晚8月底就付款,不要拖到9月1日。

【起草合同,不要偷懒】

这个很容易。

只需要做“某某日期前”这类表述后面加个括号,多写几个字就可以。

就两个写法,根据需要写:

(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只要你做到上面这两条之一,就不会在这类词语解释问题上产生争议了。

如果你有朋友在和别人协商起草合同,那么你可以把这个很容易操作的建议分享给他。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