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会那么难?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1篇文字

为什么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会那么难?


按民法来说,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原则上就是应当要赔偿的。但是,员工因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员工赔偿,胜诉的难度挺大的。

相反,假如用人单位直接在员工的工资里面扣钱作为损失赔偿,员工打劳动仲裁,员工胜诉的概率会比较大。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企业究竟该如何把控这个事情呢?

首先记住一个原则:只有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一般的过失是不能要求赔偿损失的。

这个原则,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是没有的 ,但是劳动仲裁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判案过程中这样理解的。

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了一条重要的立法规定,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上述理解变成了明确的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之所以如此规定和理解,是基于一种观点:劳动者一般的过失,本身就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假如劳动者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失都要让劳动者来赔偿的话,等于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的身上,这是不合理的。

那么劳动者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就能很容易的要求劳动者赔偿了吗?

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最主要的困难在于:一方面,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另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制度建设方面是没有做到位的。

于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过程中,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因为劳动者所做的行为没有对应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内容。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说采购部某员工违反采购制度,没有经过公司领导批准,也没有销售订单的情况下,订购了一大批货物,导致最后这些商品滞销。

用人单位败诉,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提供关于内部采购的规章制度,或者是规范操作的惯例,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没办法判断劳动者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事实上,这家用人单位如果有这方面的规章或者流程的话,估计早就递交到法院了,问题在于没有啊。

要我说的话,用人单位在研究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之前,应当先认真考虑和研究一下自己的制度建设有没有重大过失。

企业自身没有合规意识,却要求劳动者有合规责任,这似乎很拧巴。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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