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3篇文字
不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起诉确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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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方法,过去在我的笔记中曾经数次讨论过。总的来说,目前,想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也是这种情况。不过今天要说的重点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身份如何去除,而是在这个案件中的一个较小的争议点:
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个事项需不需要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呢?
可能有很多人看到这个问题,第一反应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当然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决定。
但是,这个理解是错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如果你用关键词搜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你会发现,在法律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这个事项并没有规定是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决定来实现的。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之一。
在公司法中,涉及到股东会职权的内容中,也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事项。
本文开头说的那个案件中,原告一审败诉之后提起上诉,针对一审判决提出过一个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要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是将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件事情交给公司股东自行来设定规则,然后把这个规则写入公司章程中。
现实中,由于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立和变更规则也是存在着不同的。
有些公司是规定由股东会表决来决定。而有些公司是事先约定好由哪一方股东来指定法定代表人。事先约定好由哪一方股东来指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的,在外商投资的公司中比较多见。
可是,在实务操作中也因此出现了一个大的问题,那就是很多公司的股东,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需要股东们自行来制定规则的事项,也没有特别关注到这个事情的重要性,潜意识里认为这件事情当然是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也许有人会疑惑,这会出现什么风险和麻烦呢?
在这里有一个很小的法律要点,那就是,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不仅是公司及公司股东们的意向决定的,而且还需要候选人的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由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假如被选中的那个人并不同意担任法定代表人,那么这件事情在法律上就很可能是不成立的,除非各方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说,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撤换,这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公司股东们应该根据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协商博弈,来确定合适、合理的规则。
在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中,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就是没有做任何明确的约定。
这家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是两家公司,我们把它称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公司现任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是甲公司委派到这家公司担任董事的人选,于某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
这家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在甲公司委派的两名董事中选任,所以当初于某被任命为公司的董事长,随后又被选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这家公司由于被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被限制了高消费。
于某要求解除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一份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这份股东会决议上有甲公司的盖章,但没有另一个股东乙公司的盖章。这份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免去于某的董事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更换其他人担任。
不过案件审理的结果是:
1、法院无法认定这份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诉讼请求中要求变更甲公司委派的另一名股东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那名董事并不同意,所以这个请求也无法支持。
3、法院认为于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l有能力和有机会召集股东会开会来讨论这件事情,也就是说于某还没有穷尽救济途径。
法院最后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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