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5篇文字
公司还正常经营发工资,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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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笔记《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里,讨论了。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股东加速出资的前提条件。
笔记发布后,有网友通过平台问我,作为公司股东来说,有没有办法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
当然我在平台上并没有具体回答他的咨询,因为我的工作原则是不在网上提供法律咨询。
但是,他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现象。之所以是说“现象”,是因为值得讨论的并不是问题本身,而是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的逻辑。
很多人在思考这种法律问题的时候,习惯于直接从否定结果去找理由,而否定结果的理由往往是自己想象出来的自以为是合情合理的,有一种抓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杂乱感,这个理由不行那就再找下一个理由,这个证据没有用,那就再找下一个证据。
法律虽然是基于经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逻辑的。要解决这类争议问题,关键是要找到法律问题的要点。只有从这些要点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效果。
所以,假如你翻过一些民事判决书的话,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具体分析案件之前,会先在判决书里归纳、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才会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是否需要加速出资?这个法律问题的要点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只有从这些前提条件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结果。脱离这些要点的理由都是很难成为法律依据的。
A公司,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决赔偿肖某49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没有能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A公司股东分别在出资范围内支付了3365.69元、10万元。因公司无财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债权,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执行案件终本执行。
A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制)。其中,股东张甲认缴70万元、张乙认缴30万元。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乙在848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未能清偿的赔偿款1037504.31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甲在596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一审的庭审中,股东张甲认为“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并且拿出个人银行卡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来往记录,试图证明自己实际投入公司的金额也属于出资。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
1、银行借记卡与公司往来并无出资记载,即使提供的账目明细已经全面准确,但违反了公司财务独立制度,只能证明张俊作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构成公司人格否定。
2、张甲主张的差额1128779元,只能作为劣后债权,其主张抵销出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A公司股东张甲、张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甲在上述中,改变了思路。
张甲向二审法院表示,A公司仍在继续经营,对外正常承接业务。张甲说在一审中曾经向法院提供了A公司承接的装修业务合同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的相关记录,证明A公司仍在继续经营,A公司不具备破产的条件。因此本案不能当然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甲、张乙所提供的A公司承接装修业务合同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记录,仅能证明A公司仍然在业的实际情况,因A公司未能实际履行本案赔偿责任,且经法院执行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认定A公司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已经具备破产条件。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昨天笔记里说过,“资可以抵债”,不是否定“破产原因”的依据。今天上面这个案件判决还可以看出,就连“正常开展业务、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也不是否定此类案件中具有“破产原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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