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投入资金超过了应缴纳的出资额,多投入的钱算是什么性质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36篇文字

    股东投入资金超过了应缴纳的出资额,多投入的钱算是什么性质的?


    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远远多于应缴出资。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王某持股60%,应缴出资是60万。但是,因为公司运营需要的资金不止100万,所以王某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有100万。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多投入的40万,是什么性质呢,能随时从公司提取出来吗?

    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首先,来排除一些比较明确的情形。

    比如,在入股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股东实际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额,超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这种情形里,多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明确的,是公司的资本金性质,所以不能随意从公司提取出来。

    再比如,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那么这笔资金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给股东。

    但是,在约定不清楚的时候,股东多投入公司的资金的性质,就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今天就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一个流传的错误观点。

    这个流传的错误观点,是一些人根据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自己错误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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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别人的名义买房,怎么证明是“借名买房”?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35篇文字

    “借”别人的名义买房,怎么证明是“借名买房”?


    在没有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下,怎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呢?有客户去年向我打听过类似的问题。今天就来聊一下这个法律问题。

    要理解这个问题,拆开来,要搞清楚3个问题。3个问题都很重要,而且是一环套一环的:

    第一,什么是“借名买房”,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第二,借名买下房屋后,能要求把名字换回来吗?

    第三,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怎么证明有“借名买房”的事实?

    下面就按照顺序来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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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标公司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理由是出让方还没缴税,有道理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34篇文字

    目标公司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理由是出让方还没缴税,有道理吗?


    大致在2020年前后,部分地方开始了这样的做法: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必须要完成纳税申报。没有完成纳税申报的,就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号通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中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广东、深圳、天津、安徽等地方也都有了类似的规定出台。

    去年,我在自己制作并向社会共享的《2021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1年第3版)》中,也针对这方面的情况调整了相应的条款内容。

    所以,建议在操作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要在合同内容上把完成纳税申报这个问题考虑进去。

    今天来看某省法院今年的一个案例。看看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微妙态度。

    这个省,之前也有类似的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前要提供完税凭证的规定。目标公司(A公司)以此为理由,认为不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是合法合理的。

    狄某,打算将自己所持有的A公司1%股权转让给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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