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36篇文字
股东投入资金超过了应缴纳的出资额,多投入的钱算是什么性质的?
公司经营中,经常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远远多于应缴出资。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王某持股60%,应缴出资是60万。但是,因为公司运营需要的资金不止100万,所以王某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有100万。那么,从法律上来看,多投入的40万,是什么性质呢,能随时从公司提取出来吗?
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首先,来排除一些比较明确的情形。
比如,在入股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股东实际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额,超出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这种情形里,多投入公司的资金性质是明确的,是公司的资本金性质,所以不能随意从公司提取出来。
再比如,股东将资金转入公司,与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那么这笔资金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给股东。
但是,在约定不清楚的时候,股东多投入公司的资金的性质,就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今天就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一个流传的错误观点。
这个流传的错误观点,是一些人根据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自己错误总结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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