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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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变更登记,能当诉讼代表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9篇文字

股东会决议选举新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变更登记,能当诉讼代表吗?


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状上写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企业信用信息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而是股东会新选举的但是没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诉状上没有公司盖章,只有新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可吗?

其实,这仍然是一个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问题。

2020年,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刘某等人向A公司返还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财务凭证和账簿、财务处保险柜钥匙和A公司开户许可证;
  2. 判令刘某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是,被告方对于原告A公司的诉讼主体提出了质疑。原因是:

  1. 诉状上没有原告A公司的公章;
  2. 诉状上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不是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无权代表A公司起诉。

原告A公司对此表示,公司股东会会议选举了林某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有权代表公司起诉。

经过法院的庭审,确认了以下事实:

  1. 2016年7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负刑事责任之后,母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区政府请求支持企业生产自救、保全资质,随后母公司职工大会通过成立临时保质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等决议。
  2. 2017年3月31日,时任A公司财务处财处主管因工作变动,将原由自己保管的业务凭证、账簿、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财务处保险柜钥匙等材料移交给吴某等人。吴某等人2018年6月2日又将这些证章材料移交给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在移交单上签名。
  3. 2020年5月20日的A公司股东决议书载明:“一、同意选举林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免去钟某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二、同意就变更事项修改本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三、决定委托林某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本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签名:钟某2020年5月20日”。在区司法局指挥中心通过视频与钟某进行沟通,经钟某确认,股东决议书是钟某真实意思表示,且是钟某签署。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起诉的权利主体应为公司,认定A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以公司名义行使诉权;其次,林某身份的认定问题,其是否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自治乃现代公司法之精髓,法律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及行为自由,充分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而公司自治之核心即在于公司行为自由,公司行为自由既包括公司单方行为自由,亦包括公司双方行为自由,也包括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自由。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公司内部事务,但公司只是抽象的人资集合体,其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由公司内部的人来实施,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表示机关。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则将相应的决议内容予以外部化。涉及诉讼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义起诉的诉讼权利。

A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钟某,但其股东会决议指定法定代表人由林某担任,且该股东会决议经确认系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钟某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请求,依法为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行为,而是将公司的变更行为晓谕社会公众的行政登记和公示行为。只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的变更决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登记机关就应对公司相应的变更事项予以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并不产生设权的效力,其作用仅在于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目的在于保护信赖公司登记事项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而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工商登记与股东会决议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应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

A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法定代表人由林某担任,能够认定在A公司内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林某,因此,林某的行为可以代表A公司的意志,其有权以A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对刘某关于原告诉讼主体无法确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或许有人会疑惑,为什么A公司不去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呢?因为没有公章啊。没有公章,在登记机关是很难进行变更登记的。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