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2篇文字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这是工作中,客户提的一个问题。

    问:看到有自媒体文章,文章里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这是不是说明自行委托鉴定是没有用的?

    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一、首先,可能要理解“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有特定含义的。

    只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设立的鉴定机构,依据合法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制作的鉴定意见,都是合法的。

    所谓“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指的《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种类,其中就包括了“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范,而对自行委托的鉴定并没有进行程序性的规范。

    这也好理解,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并不规范其它方面的内容。所有的民事证据,在现实中是如何产生的,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非是司法鉴定,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排斥“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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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股权激励时,股东预留股权,没想到,离婚后原配偶获一半份额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1篇文字

    设计股权激励时,股东预留股权,没想到,离婚后原配偶获一半份额


    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公司来说,并不是那么容易制订的。想要弄妥当,不仅需要总体的研究和设计,而且还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面说个案例,就是关于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中忽视的一个细节。

    在一些公司的股权激励安排中,为了给未来的股权激励预留股权份额,会让某个股东保留一部分股权,并且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明确这部分股权的性质。

    但是,A公司在“预留股权”这个问题上,忽视了股东的婚姻状况是可能发生变化的。

    王某某,是A公司的大股东,直接持有A公司35.20%的股份,同时,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享有A公司17.40%的表决权,持股比例合计为52.80%。

    B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王某某,出资额为440万元,王某某持有72.8138%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温某某,原来是王某某的配偶。2018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接着,温某某作为原告,又起诉了王某某。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王某某持有的B合伙企业72.8138%的50%计36.4069%归原告所有或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温某某的理由也很简单:B合伙企业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离婚案件中未对上述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所以现在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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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即便确实是代他人持有股权,也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40篇文字

    法院:即便确实是代他人持有股权,也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人与人的关系,是微妙的,是易变的。

    当你找另外一个人为你代持某公司的股权时,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其中有一个风险,就是你找的这个人与你之间未来关系的风险。

    你找一个人替你代持股权,通常来说是找一个自己比较放心或者能够控制的人。

    但问题是:即使你选择时的眼光是正确的,可是,所有的事情都是发展变化的,谁能够保证人与人的关系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呢?

    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名义”股东这个名词给误导了,以为“名义股东”没有什么实权。但是,从法律上看,恰恰相反,通常情况下,名义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才是更确实的。

    原告李某起诉到法院,将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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