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2篇文字
打官司需要鉴定,是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还是诉前自行委托鉴定?
这是工作中,客户提的一个问题。
问:看到有自媒体文章,文章里引用最高法院的案例,认为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属于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这是不是说明自行委托鉴定是没有用的?
下面就说说这个问题。
一、首先,可能要理解“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有特定含义的。
只要是经过合法的程序设立的鉴定机构,依据合法合理的鉴定程序所制作的鉴定意见,都是合法的。
所谓“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指的《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种类,其中就包括了“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详细的程序性规范,而对自行委托的鉴定并没有进行程序性的规范。
这也好理解,因为《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并不规范其它方面的内容。所有的民事证据,在现实中是如何产生的,并不是《民事诉讼法》的范畴,除非是司法鉴定,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排斥“自行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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