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31篇文字
理解有分歧:关于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约无固定期限的问题
不熟悉法律实务的人,可能以为我国各个地方的法律实践,都应当是相同的。
比如,有人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是否续约,用人单位是不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我在网上看到有这样2种错误的回答:
第一种错误的回答:说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个回答的错误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针对用人单位法定的“无过失辞退”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不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的。这个回答没搞明白“解除”和“终止”的区别。
第二种错误的回答:是举出一个法院的案例,然后以此为例,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要支付代通金。
这个回答的错误在于:回答的人不知道各个省份的法院,对于这个方面的法律理解是存在不同的。目前,明文支持这类终止时未提前30天通知而要支付代通金的,是北京法院。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此是不认可的。其他省市可能也有不同的理解。
相同的法律,实务理解不同,是比较普遍的情况。这就像相同品种的茶叶,在不同的山头种植,风味就会不同一样。
理解到这个现实,可能你就会更多地理解处理跨省的法律实务问题的复杂度和难度。例如,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两个省份,统一人事管理制度,就可能会因此增加些法律技术难度,因为两地的法律实践很可能有细节不一致的地方。
像本文标题里的那个上海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国法院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就存在着明显不一致的情况。熟悉了其他省份法律实务理解的人,看到这个案件,很可能会发出一声轻叹:为什么上海是这样理解的?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说法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过。但是,假如你不是法律圈的,也不是HR圈的,那么,你可能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在理解上还有不同的观点。
先来看一下上海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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