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48篇文字
想回避劳动关系,签订其它名义合同,行吗?最高法院有新指导案例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用工的成本,会做与劳动者的合同名义上做文章。
记得20多年前,刚刚开始律师职业的时候,世面上有的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回避劳动法的义务。后来,立法明确,不签劳动合同要赔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股风就没有吹下去。
接着,一些企业开始动“劳务”关系的脑筋,也就是只签订劳务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目的。
这个方法,在个别的岗位上,是不太容易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过,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慢慢总结了区分的标准。而且,在原则上,当区分有困难的时候,有时还有“泛劳动合同化”的倾向,就是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很难用签订劳务合同的方法来规避劳动关系。
最近几年,用其他名义合同想要规避劳动关系的花样更多了。
温和一点的,是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名称给人的感觉是平等合作关系。
更邪一些的,还有签订“入股协议”和“入伙协议”的。这类协议的名称,暗示着劳动者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老板了。公司都是你的了,你还好意思多谈工资奖金吗?另外,所见到的这类协议,都是不明确规定分红的细则的,也都是明确约定“入伙”的人只有收益的权利,没有对公司的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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