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经理离职时未查账,公司起诉经理损害利益,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4篇文字

    经理离职时未查账,公司起诉经理损害利益,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


    公司的管理要有一定的规范,在重要的节点应当设置和执行制度,这样才能减少和防范很多的风险和损失。

    即使退一步,从“追究责任”的角度来看,也是需要日常的管理制度来配合的,因为需要“及时地发现问题和损失”。

    之所以需要日常的管理制度配合,其中一点就是因为民事诉讼是有一个“诉讼时效”的制度的,而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尤其是要注意这个词语:“应当知道”。这是一个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的事实,而不是你我自认为的“应当”。

    诉讼时效方面的争议,常常就是围绕着这个“应当知道”而产生的。比如,你认为自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是在今年一月一日,但是有可能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你在三年前就“应当知道”了。这时候,你就有可能面临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而一旦认定丧失了诉讼时效,就意味着丧失了此案的胜诉权。

    所以,对企业和公司来说,就必须在一些可能涉及到“应当知道”的节点作出制度性的安排,及时进行某种事实调查和认定,这样才能防止在法律上“应当知道”的时候实际上却不知道。

    下面说的这个案子就是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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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收到征收款后的支出明细,法院驳回的理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3篇文字

    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收到征收款后的支出明细,法院驳回的理由


    任何权利,都是有法律边界的,股东知情权也是这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包括了“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就是常说的“查账”。原则上,公司是不能拒绝这个要求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拒绝理由。

    今天说的这个股东知情权案件比较特别。特别之处在于:股东并不是要求查阅公司的全部会计账簿,而是专门要查一笔款项的支出明细。看上去,这比起查阅全部会计账簿的范围要小,但是法院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了这位股东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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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位股东出资款验资后全额转出,为何法院认定小股东没有抽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52篇文字

    三位股东出资款验资后全额转出,为何法院认定小股东没有抽逃?


    有一种抽逃出资的方式,法院很容易就能够认定属于抽逃出资。

    这种方式是这样的:将出资款转入公司,然后由第三方机构验资,验资完成后,马上将这些款项转出公司,转到股东有关联的企业中去。

    通常这样的一种操作,法院只要能够在证据上认定3个情况,就可以直接认定这属于股东抽逃出资:

    1、转入和转出的金额基本相等;

    2、转入和转出之间的间隔时间极短,通常在1天左右;

    3、转出资金,不能提供合理充分的法律依据。

    抽逃出资,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就等于股东违反章程仍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就需要承担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这种抽逃出资的做法,在公司法实施出资认缴制后,期望带来的实际作用少了很多。因为,股东完全可以约定较长的认缴期限。当然,因为业务等原因,个别公司希望能够展示出已经实缴了高额的出资,还会打这样的歪主意。

    回到今天的笔记标题,说一个和这个相关的案子。这个案件最有意思的一点是:当天有3个股东同时实缴出资,3个人实缴出资的总额在验资后迅速转出了,法院认为其中一名小股东没有构成抽逃出资。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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