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能行使股东权利吗?我也不确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5篇文字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能行使股东权利吗?我也不确定


    今年3月份,我在笔记中曾经总结过“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其中有一点是说受让股权的乙方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不同的: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也取得所有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方只是名义股东,不享受股东的权利。

    经过最近的学习,我暂时要删除这一点,因为:目前我无法确定。

    股权让与担保,是个比较新的担保方式。

    简单地说,就是表面上看是个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双方真实地意思并不是转让股权,而是把股权登记过去作为一种担保。债务按期偿还了,股权再转让回去。债务无法偿还了,债权人可以把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抵债。

    因为股权让与担保在形式上与股权转让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就面临了一个怎样区分的问题。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个方面目前并没有给出较为细致的判别标准。法律实务工作者们更多的是参照一些以往的法律案例来进行预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可是,我们国家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成文法没有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就会导致实务中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区分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下面这2个,其中第一个严格来说只是个司法文件,连司法解释都不算。

    (更多…)
  •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4篇文字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相比转让股权来说,退股在法律上更为复杂,更需要谨慎操作。

    这是个真实的案件。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4名股东退股了,签订了退股协议,公司也把钱都退给他们了。虽然说相关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变化不需要登记,但是A公司仍然每年都将股东信息及变动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这些公示的信息里,4名股东已经不在股东名单中了。

    但是,在几年后的一起诉讼中,法院认为,这4名股东仍然有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大会开会没有通知这4个人,是违法的。这是什么情况呢?

    现实中,很多人嘴里所说的退股,常常不是一个意思。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让公司把钱退给他;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公司控股股东把他投入公司的钱退给他;当然,还有人意思并不是那么明确,他们只要把当初投入公司的出资拿回来就行,并不在乎这钱是谁来实际支付的。

    但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上面这些不同的意思,在法律上来看,性质是完全不同,法律程序、法律风险等方面也都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让公司直接把股东的出资退给股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减资”的问题。

    (更多…)
  • 股权转让合同里,可以约定由目标公司替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3篇文字

    股权转让合同里,可以约定由目标公司替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这种事情也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总是有些控股股东,会把公司和自己的财产看成是一体的。也曾经在为当事人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时,有人提议过,认为出让方只要拿到钱就可以,没有必要去关注股权转让款究竟时受让方支付的还是由目标公司支付的。

    但是,这样操作是有很明显的法律风险的。

    2015年12月16日,邹某将其所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A公司45%的股份和其它两家公司的股权,还包括了偿还借款的因素,一次性打包以1600万元转让给陈某和荣某,并且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顺便说一下,在合同的起草上,很多人有这种“打包”的习惯,把不同的合同关系写在一个协议里。这并不是个好习惯。

    这样常常在法律上把事情反而搞得复杂了。看上去变成了一份协议,好像“少”了,实际上多了很多问题。有时候,多才是少,有时候,少才是多。简化不是这样简化的。像这样多个公司股权的转让,用一样的模板同时制作多份,并不麻烦,也没有多费什么纸张。而偿还债务的内容,完全应当单独起草一份协议,没有必要和股权转让协议混在一起,只要在内容上进行勾连就可以了。

    这份打包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同时约定了一个特殊条款,就是约定由A公司出资支付转让款915万元。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