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5篇文字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能行使股东权利吗?我也不确定
今年3月份,我在笔记中曾经总结过“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其中有一点是说受让股权的乙方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是不同的:
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也取得所有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股权让与担保,受让方只是名义股东,不享受股东的权利。
经过最近的学习,我暂时要删除这一点,因为:目前我无法确定。
股权让与担保,是个比较新的担保方式。
简单地说,就是表面上看是个股权转让行为,其实双方真实地意思并不是转让股权,而是把股权登记过去作为一种担保。债务按期偿还了,股权再转让回去。债务无法偿还了,债权人可以把已经在自己名下的股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抵债。
因为股权让与担保在形式上与股权转让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就面临了一个怎样区分的问题。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个方面目前并没有给出较为细致的判别标准。法律实务工作者们更多的是参照一些以往的法律案例来进行预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可是,我们国家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成文法没有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就会导致实务中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区分标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下面这2个,其中第一个严格来说只是个司法文件,连司法解释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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