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2篇文字
有点儿意思的小问题: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真的是3天吗?
比如上海地方规定是:国家规定的婚假+7天。
大部人印象里,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然后再加上所在省份地方规定的婚假天数。大部分的企业也都是这么操作的。
但是,国家规定的婚假真的是3天吗?
严格来说,还真的不是3天。
这个所谓“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在哪个国家规定里呢?
说出来可能很多人都会惊讶:原来是这么古老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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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儿意思的小问题: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真的是3天吗?
比如上海地方规定是:国家规定的婚假+7天。
大部人印象里,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然后再加上所在省份地方规定的婚假天数。大部分的企业也都是这么操作的。
但是,国家规定的婚假真的是3天吗?
严格来说,还真的不是3天。
这个所谓“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在哪个国家规定里呢?
说出来可能很多人都会惊讶:原来是这么古老的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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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1篇文字
冷知识: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原则上1/2以上通过决议
这个知识是比较冷的,但是也不奇怪,因为我们用常识和经验去默认:在没有法律和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决议应当按照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公司法》上,关于表决比例的规定,按照我的理解来区分,其实不过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全体股东必须都同意。
这类情况,大部分涉及到法学上讲的“股东自益权”事项,比如说决议提前出资期限、决议分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等等。还有股东会不开会,用书面方式决议的,法律也要求必须是全体股东都同意才可以用这个表决形式。
关于这类情况,这里就不展开了,如有兴趣,可以搜索我前两年写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
第二种情况: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这种情况,最为人熟知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特别事项,也规定了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例如,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还有就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种情况: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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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0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务且没有劳动关系,最高院提审判决公司变更登记
这是个比较新的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判决的。判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但是,这个案件的情况是比较极端的,当作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类纠纷的借鉴意义并不大。相反,这个案件可以凸显这种类型的诉讼请求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很难的。就这个案件本身,一审原告接连经历了一审和二审败诉,申请再审后才好不容易得到了支持。
这个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根据股东的指派而担任的。
因为种种原因,这位法定代表人被免除了公司内的一切职务,后来也确定与公司没有了劳动关系。在被免除公司的一切职务的同时,这位法定代表人也被免除了在原先指派他的股东公司内的一切职务,也不再领取任何工资报酬了。
但是,不知为什么,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一直没有变更,没有公司内部的决议、决定,更没有办理过变更登记。
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事实状态:他已经与公司、公司的股东可以说是没有任何关系了,但是他还是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这位法定代表人韦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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