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78篇文字
公司整体转让,个别股东与受让人私下约定另收益,法院判拿出来分
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件,可见人心的幽暗难测。不过,审理该案件的二审法官能运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来断案,确是很难得的思路。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预售房屋无法竣工交付,500余购房户不断上访,公司拟破产重组。期间,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之一还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后来又撤回。
经协调联络,张某表示愿意“接盘”。于是,张某与A公司的所有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所有股东将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各方约定:鉴于公司注册资本金6088万元已经亏损完毕,因此以上股权转让,戊方支付甲乙丙丁四方股权转让价款500万元。
股权转让得到了履行,张某100%控股了A公司。之后,张某又将51%的股权转让给了白某,白某又成为新的公司控股人。
到此为止,表面看来,似乎关于A公司股权整体出让的事情已经了结了。
但是,A公司原股东刘某发现了隐藏在底下的情况。
A公司另一名原股东游某,和接盘A公司的张某、白某另有约定的协议,约定在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显著进展后,A公司退还游某之前投入A公司的出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