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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整体转让,个别股东与受让人私下约定另收益,法院判拿出来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8篇文字

    公司整体转让,个别股东与受让人私下约定另收益,法院判拿出来分


    这是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件,可见人心的幽暗难测。不过,审理该案件的二审法官能运用《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来断案,确是很难得的思路。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预售房屋无法竣工交付,500余购房户不断上访,公司拟破产重组。期间,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之一还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后来又撤回。

    经协调联络,张某表示愿意“接盘”。于是,张某与A公司的所有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所有股东将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在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各方约定:鉴于公司注册资本金6088万元已经亏损完毕,因此以上股权转让,戊方支付甲乙丙丁四方股权转让价款500万元。

    股权转让得到了履行,张某100%控股了A公司。之后,张某又将51%的股权转让给了白某,白某又成为新的公司控股人。

    到此为止,表面看来,似乎关于A公司股权整体出让的事情已经了结了。

    但是,A公司原股东刘某发现了隐藏在底下的情况。

    A公司另一名原股东游某,和接盘A公司的张某、白某另有约定的协议,约定在A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显著进展后,A公司退还游某之前投入A公司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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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得到多少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7篇文字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得到多少赔偿,损失怎么计算?


    除非是《租赁合同》上约定排除了优先购买权外,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有关这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承租人是不可能再购买承租的房屋了,因为法律规定“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当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唯一的法律救济手段只有请求赔偿损失。

    那么,这个损失怎么计算呢?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

    在这类诉讼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损失的计算过程也都不是很细致,其中自由裁量的因素很高,而且还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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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不是起诉解散公司的有效理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6篇文字

    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并不是起诉解散公司的有效理由


    有那么一些人或者企业,因为种种原因当上了有限公司小股东。一开始肯定是觉得大股东可信、公司项目有赚头才会入股的。但是,后来,有因为种种原因和大股东对立了起来。可是,一旦对立,这才发现持股比例小是个大问题,有足够持股比例的大股东几乎可以“抛开小股东”来经营管理公司。这时候,有些小股东听说了可以通过诉讼来解散公司,就想试一下是否能够操作。

    之前作为公司的代理人遇到过这样的案子,起诉解散公司的股东败诉了。

    类似这样的案件也不算罕见,有一定的数量,原告败诉的比例较高。原告通常就是没有控制公司的小股东。为什么这些小股东起诉解散公司会败诉呢?

    单从解散公司的法律条件方面,分不同的具体案情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可以分析。不过,根据经验来看,这些败诉的小股东们在出发点上就有问题了,他们以为,法律上搞了这个“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小股东。

    “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立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给小股东提供倾斜保护。

    《公司法》中有些制度,确实是为了平衡大股东利用股权比例而产生的优势。最典型的是,《公司法》规定一些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另外还有些事项必须得到每个股东的同意。再例如,《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立法目的也是为了适当给小股东提供一些保障。

    但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多重的,其中的制度有各种各样的立法目的,并不都是为保护小股东而设立的。

    像“诉讼解散公司”的制度,立法目的是给公司的退出机制提供司法补充途径,防止因公司内部决策机制瘫痪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和市场经营秩序的不安全。

    小股东假如误会了这一点,想要通过诉讼解散公司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点就是有偏差的,诉讼策略和诉讼准备就一定会出现方向性的错误。

    甲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占股30%,认缴150万元。

    A公司还有2个股东,一个是公司,一个是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都是同一个人。所以,70%的股权实际上是由马某一人控制的。

    在这样的股权比例下,甲公司是标准的“小股东”。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散A公司。

    甲公司的起诉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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