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1篇文字
股东要求公司返回出资款,法院居然判决支持,理由是:实为借贷
这个案件中,甚至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认为这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是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直接进行定性的。
原告成为公司的股东,形式上通过了增资的股东协议,也有股东会决议,只是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这从公司内部来说,已经是具备了股东资格。那么,本案中,为什么法院认为是民间借贷关系呢?
A公司作为甲方,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其中部分约定内容如下:
- 甲方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吸收乙方为新股东,并为此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工商变更。
- 甲方本次股东会议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金到1200万元,并以此值计算乙方出资比例。
- 甲方对公司经营充满信心,愿意根据乙方出资总额给予每年不低于18%的固定回报。
- 乙方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金总额比例为16%。股权性质为优先股。
- 乙方不干涉公司具体经营活动,作为优先股获取固定回报……。
金某作为当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A公司的印章。
同一天,A公司配套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内容是:
- 同意增加新股东王某;
- 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
- 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随后,还通过章程修正案,章程明确载明“王某持股比例16.67%”。
王某将200万元汇到A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公司账户,汇款用途注明投资款。
至此,除了变更登记之外,王某成为股东的基本程序已经完成了。
2019年,王某起诉A公司,诉讼请求包括:1、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返还2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起诉的时候,王某并不认为双方的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
王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股东协议”的由来,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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