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69篇文字
转让店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合同有效吗?
一个经营实体,单纯从业务上是很难判断它的企业性质的。
比如街边一家餐饮店,企业性质可能是个体户,也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然也可能是公司。
因此,在转让这些经营实体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它的企业性质去设计合同内容,否则是会产生法律上的混乱的。
现实中,这样的混乱常常表现为乱用“股权转让协议”。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那些搞不清楚企业性质的转让双方,特别喜欢把转让的协议写成“股权转让协议”。这可能是各种企业性质中,公司这种性质是最为人熟知的。
记得一年多前,在我的一篇笔记中说过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投资一家宠物店,双方签订了入股协议,内容是将店铺的股权转让一部分给新入股的人。后来双方由争议上了法庭,法院告诉双方:宠物店是个体户性质,没有股权的,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判定,认定为是合伙协议。
认定合伙协议,意味着“入股”的那位是很难把投进去的钱拿回来了。
前些日子,有客户又咨询到这个问题。客户认为,既然是搞错了,既然是没有股权,那么转让的标的物就不存在了,这种“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不是直接无效呢?
其实,这个道理也不复杂。一是合同是否无效要看合同内容而不是合同标题,二是合同有错误并不代表合同就是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并不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一个错误百出,甚至完全没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只要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具体这里就不展开了。
下面具体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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