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转让店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合同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9篇文字

    转让店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合同有效吗?


    一个经营实体,单纯从业务上是很难判断它的企业性质的。

    比如街边一家餐饮店,企业性质可能是个体户,也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当然也可能是公司。

    因此,在转让这些经营实体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它的企业性质去设计合同内容,否则是会产生法律上的混乱的。

    现实中,这样的混乱常常表现为乱用“股权转让协议”。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那些搞不清楚企业性质的转让双方,特别喜欢把转让的协议写成“股权转让协议”。这可能是各种企业性质中,公司这种性质是最为人熟知的。

    记得一年多前,在我的一篇笔记中说过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投资一家宠物店,双方签订了入股协议,内容是将店铺的股权转让一部分给新入股的人。后来双方由争议上了法庭,法院告诉双方:宠物店是个体户性质,没有股权的,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判定,认定为是合伙协议。

    认定合伙协议,意味着“入股”的那位是很难把投进去的钱拿回来了。

    前些日子,有客户又咨询到这个问题。客户认为,既然是搞错了,既然是没有股权,那么转让的标的物就不存在了,这种“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不是直接无效呢?

    其实,这个道理也不复杂。一是合同是否无效要看合同内容而不是合同标题,二是合同有错误并不代表合同就是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并不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一个错误百出,甚至完全没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只要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具体这里就不展开了。

    下面具体看个案例。

    (更多…)
  • 租赁合同写“不得转租”,就能防止转租吗?合同内容不能代替管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8篇文字

    租赁合同写“不得转租”,就能防止转租吗?合同内容不能代替管理


    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上写明“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是很常见的情况。

    但是,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出租方认为,只要合同上有了类似的规定,就能百分之百地避免承租方擅自转租了,认为承租方擅自转租一定是无效的。

    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来说,肯定是错误的。

    这里面的错误有2个:

    1. 对房屋租赁的主要法律规定没有全面了解;
    2. 错把合同内容当成了对合同履行进行管理的机制。

    先说一个上海某法院今年审理结束的案件。

    A公司是出租方,B公司是承租方。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A公司向法院表示:2012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不得转租;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系争场地,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20年9月,因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污水改造,A公司发现对方未按租赁用途使用房屋及场地,并对外转租。

    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要求对方返还系争场地遭拒。因此,A公司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上,相关的房屋经过了几层的转租,最终实际使用人是姚某。

    (更多…)
  • 什么是“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企业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67篇文字

    什么是“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企业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2022年7月18日,一份名为《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文件被公布。根据文件内容显示,这是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订的一份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正式印发了这份文件(苏人社发〔2022〕89号)。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长三角的实际情况,对劳务派遣合规用工的法律政策的理解进行了细化。其中,就提到了关于“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理解。

    在以往全国各地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中,这个问题也是时有出现。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理解也是比较模糊的。从立法上看,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于“劳务外包”这种合同类型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而是适用一般的合同法规则。

    今年6月某法院二审审结的一个案件中,就有当事人认为是“劳务外包”的关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