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6篇文字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有“黑名单”的,有些人是不得被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有人认为,只要是工商登记为是法定代表人,就说明在法律上是认可了这位法定代表人符合资格。这种想法是错的。

工商登记,性质是“公示”登记,是把公司企业内部决定的、生效的相关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予以公示。登记系统本身并不创立资格和权利。相关的资格和权利,都是公司企业和其股东依据法律和内部章程自行决定而产生的。

所以,同样的,选择谁来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的。工商机关在给予登记的时候,并不对此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也不对此进行认可或者某种担保。这里面有违法的情况,仍然是公司自行承担。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罗某。

2021年5月2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除了持股30%的陈某没有出席之外,其他股东均参加。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2、商议决定罗某继续担任法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罗某有较大的个人债务问题。

自2020年4月起至今,罗某因涉及13起执行案件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均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21年,股东陈某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2021年5月20日的A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陈某的诉讼理由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负有较大到期债务未清偿的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罗某因未能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A公司提起了上诉,认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不是行政法规,是部门规章,故法院不能以股东会决议违反行政法规为由认定决议无效。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仍登记为罗某,从未变更。实践中,未清偿个人债务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很多,在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或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该规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不能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二审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立法性质的认定是准确的,确实是行政法规。不过,现在来说,这已经不重要了,因为这个文件在2022年3月1日起失效了。

2022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开始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废止了。

法规虽然新陈代谢了,但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并没有取消,原《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仍然沿用了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案件中,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表示,“实践中,未清偿个人债务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很多,在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或确认无效。”这个说法是一种“误导”。因为,登记机关本来就没有确认无效的法律权利。事实上,因此而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案例仍然是有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这样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不仅是违反法规的行为,而且会给公司带来不稳定因素,由此产生不确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这类麻烦的产生,建议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状况进行调查,特别是在任命和续任之前要提前进行调查。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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