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3篇文字
离婚后,一方不正当地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股权,法院认定无效
“都是为了你好”,这句话其实可以看成是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一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这样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之前的立法中也是基本如此。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股权,其中也包含财产利益。因为离婚、继承的原因,未成年人持有股权的情况,也不罕见了。那么,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股权,合法有效的边界如何确定呢?下面说的这个案例,很有参考价值。
程某(男)、卢某(女),在婚姻期间育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程某、卢某离婚后,卢某决定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及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子女,自己退出原来与程某合股的公司和合伙企业。
于是,程某、卢某以及两个子女,共同签署了一份《授权确认书》,对两个子女成为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进行了相应限定:即允许程某代表两个子女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确认书》第2条“授权期限”特别约定,“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乙方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
这样操作结束后,在A公司里,两个子女都是股东,程某是大股东;在B合伙企业里,两个子女是有限合伙人,程某是普通合伙人。
2020年,程某作为监护人,代自己的女儿程乙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程乙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B合伙企业,然后等额换算让程乙增加了所持有的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这个操作,实际上是让程乙不再持有A公司的股权,但增持B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份额。
这个操作在当时,就引起了争议,未成年的程乙对此表示了反对。
接着,程乙的母亲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了B合伙企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程乙和B合伙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程乙的诉讼请求,其中关键的认定是认为用A公司的股权等额换取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利益上并没有损害程乙。
顺便说一句,一审的这个认定,显然是对股权与合伙财产没有深入的理解。
案件在二审时,彻底被翻了过来。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程乙的一审诉讼请求,确认程乙与B合伙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程乙不发生效力。
二审法院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 程某转让程乙的股权,超出了《授权确认书》的授权范围。《授权确认书》只允许程某代表两个子女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举轻以明重,程某并没有直接处分程乙股权的代理权限。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对程乙不产生效力。
- 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自主依法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程乙的股权转让出去后,只换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而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是无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这意味着,程乙转让股权后,彻底丧失了对A公司行使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处分权等权利。这个“交换”,是损害了程乙的利益。
二审判决的观点和分析是充分的,是有说服力的。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假如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持有的股权,那么不能简单地以外只要监护人代表处理就是合法的,还是需要认真判断是否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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