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7篇文字
夫妻股东多次从公司提款,法院判决对公司16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自己财产,务必要和公司财产分割开。越是控股的股东,越要注意这个问题。
100%控股,表明对公司的财产如何使用有完全的控制管理权,股东可以通过合法的红利等方式取得公司财产,但是唯独不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在一起”。
“混同在一起”的后果,是在法律责任上失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这个分割屏障了。本来,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经营不行了可以破产。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就打破了“有限责任”的分割屏障,就需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这几年,因为这个原因而被法院判决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多了一个实现债权的途径,有必要研究一下实务该如何操作(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对于运营公司的股东来说,有必要从合规或者防范风险的角度尽快理解这个问题。
有一种类型的公司,在诉讼时需要自己举证不存在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举证,主要是提交年度审计报告,这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而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涉及这类诉讼时,关于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如是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债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混同。
但是,债权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不太可能直接得到公司的财务情况。因此,通常此类诉讼之前,都是经过其他对公司的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只有在这些过程中,债权人才可能拿到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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