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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股东多次从公司提款,法院判决对公司16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7篇文字

    夫妻股东多次从公司提款,法院判决对公司16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自己财产,务必要和公司财产分割开。越是控股的股东,越要注意这个问题。

    100%控股,表明对公司的财产如何使用有完全的控制管理权,股东可以通过合法的红利等方式取得公司财产,但是唯独不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在一起”。

    “混同在一起”的后果,是在法律责任上失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这个分割屏障了。本来,有限公司,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经营不行了可以破产。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就打破了“有限责任”的分割屏障,就需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这几年,因为这个原因而被法院判决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是多了一个实现债权的途径,有必要研究一下实务该如何操作(也不是那么简单的)。对于运营公司的股东来说,有必要从合规或者防范风险的角度尽快理解这个问题。

    有一种类型的公司,在诉讼时需要自己举证不存在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举证,主要是提交年度审计报告,这也是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而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涉及这类诉讼时,关于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如是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股东因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债权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混同。

    但是,债权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不太可能直接得到公司的财务情况。因此,通常此类诉讼之前,都是经过其他对公司的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只有在这些过程中,债权人才可能拿到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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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指派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销后,被判决赔偿公司债权人76万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6篇文字

    受指派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注销后,被判决赔偿公司债权人76万元


    不要因为自己是母公司指派的,就依赖于母公司的安排和操作,而忽视了法律上对公司高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涉及公司法的世界里,“身份意识”,是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要随时注意到自己的多重身份后面的不同法律权利和义务。

    徐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不是A公司的股东。

    A公司,是由另一家母公司100%控股的。徐某,也不是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徐某在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更像是一种挂名的性质。

    也可能正因为这样的挂名性质,让徐某忽视了一点:A公司法定代表人这背后的法律责任,可不是挂名的,而是实实在在由徐某个人来承担的。

    2019年,A公司进行了清算和注销。

    该公司成立以徐某为清算组负责人和王某为成员的清算组。

    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4月10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9年4月11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2019年5月28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该份清算报告上有徐某、王某签字及股东签字盖章。

    随后,母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可是,实际上,清算报告是不完全的,至少有一笔债务漏掉了,债权人是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曾经签订过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A公司以及支付B公司工程款59万元,还有76万余元没有支付。此后B公司屡次催要,A公司均未支付。

    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了徐某和王某,要求二人赔偿B公司损失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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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院:“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就删账号”的服务协议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5篇文字

    上海法院:“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就删账号”的服务协议无效


    网络服务协议,大多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格式条款”,因此,如果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即使用户注册时同意了,也会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很多的网络服务,似乎都有这样的服务协议内容,就是对长期不活动的账号可以删除。这样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上海法院最近审结了一个案件,认定该案件中的游戏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就删账号”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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