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4篇文字
公司拒绝回购员工的激励股权,奇葩理由是:劳动关系不在本公司
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疑惑:那么,当初为什么给这位员工股权激励呢?
其实,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公司不想给钱了,所以找了个当初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一个漏洞来作为理由。
这个漏洞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当然,理论上也有可能是当初故意搞得,但是可能性不大。
假如你是员工的话,那么也要注意一下,免得也误入“漩涡”。
辛某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
- A公司对辛某进行股权回购,支付26460元;
- 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A公司承担。
2017年9月,辛某入职B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辛某同意根据B公司需要,从事PHPI工程师岗位工作;合同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2018年2月,A公司给与辛某股权激励。
辛某(乙方)、A公司(甲方)签订《A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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