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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拒绝回购员工的激励股权,奇葩理由是:劳动关系不在本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4篇文字

    公司拒绝回购员工的激励股权,奇葩理由是:劳动关系不在本公司


    看到这个标题,或许会疑惑:那么,当初为什么给这位员工股权激励呢?

    其实,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公司不想给钱了,所以找了个当初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一个漏洞来作为理由。

    这个漏洞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当然,理论上也有可能是当初故意搞得,但是可能性不大。

    假如你是员工的话,那么也要注意一下,免得也误入“漩涡”。

    辛某向一审院提出诉讼请求:

    1. A公司对辛某进行股权回购,支付26460元;
    2. 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A公司承担。

    2017年9月,辛某入职B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辛某同意根据B公司需要,从事PHPI工程师岗位工作;合同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2018年2月,A公司给与辛某股权激励。

    辛某(乙方)、A公司(甲方)签订《A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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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起诉股东,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出资800万元,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3篇文字

    股东起诉股东,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货币出资800万元,为何败诉?


    通过下面这个案件的解说,或许你可以更加进一步地理解一个重要的实务要点:

    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章程里面规定的事项,在没有修改章程之前就一定不会变更吗?

    在公司章程的问题上,很多中小微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还是轻视的,总觉得那就是份开办公司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一旦公司成立了,似乎就没有什么作用了。

    这种轻视的态度,首先带来的是一种混乱的管理状态。有的公司甚至会找不到自己那份有效的公司章程,要用的时候还去公司登记机关翻设立公司时的旧档。

    之前,还有个奇葩的案件:

    一家公司的全体股东,召开了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一个条款,把原先规定的“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为“重大事项全体一致同意通过”。

    要知道,这在内部治理方面,可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可是,后面发生的情况,给人的感觉是这次修改章程的事情仿佛没有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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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离职“脱密期”,要特别注意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2篇文字

    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离职“脱密期”,要特别注意什么?


    有客户向我提起了关于“脱密期”的问题,想问我是否可以通过这个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脱密期”这个事情,也是一个很难简单说清楚的事情,所以这里略微整理一下。

    一、脱密期,从这个制度的由来来看,它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一些领域和行业而设计的。

    在我国,脱密期的起源,是针对“国家秘密”的,而不是针对一般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时至今日,直接规定“脱密期”的法规,绝大多数仍然是针对“国家秘密”的,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另外,在金融、保险业的行业管理规定中,也有“脱密期”的规定。这些领域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按照国家秘密的保护来操作,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因此,可以看到,这个制度的“初心”,并不是用于普通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所以它也没有特别考虑到和劳动法律的协调问题。

    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脱密期”的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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