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0篇文字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目前,在病假这件事情上,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际案件的认定方面,是“宽松”认定的,只要是医院开具的诊断表示需要休假的,公司就应当要批准病假。过去那种在员工手册里要求员工的病假必须是几级以上医院开具,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更具体的病情资料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否定的。
但是,这种“宽松”的认定标准也不是没有标准,仍然是有合理的界限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关于休假的建议不明确,就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徐某,已经连续休了5个月的病假。5个月病假即将到期的时候,徐某又取得了某某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显示的内容是:
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肿大,建议休息、清淡饮食、调节情绪、不适随诊。
徐某将这份医院诊断证明交到A公司,请求继续请病假1个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