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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0篇文字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目前,在病假这件事情上,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际案件的认定方面,是“宽松”认定的,只要是医院开具的诊断表示需要休假的,公司就应当要批准病假。过去那种在员工手册里要求员工的病假必须是几级以上医院开具,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更具体的病情资料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否定的。

    但是,这种“宽松”的认定标准也不是没有标准,仍然是有合理的界限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关于休假的建议不明确,就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徐某,已经连续休了5个月的病假。5个月病假即将到期的时候,徐某又取得了某某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显示的内容是:

    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肿大,建议休息、清淡饮食、调节情绪、不适随诊。

    徐某将这份医院诊断证明交到A公司,请求继续请病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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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想追究,难度在哪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9篇文字

    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想追究,难度在哪里?


    为什么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那么重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范“人性的弱点”,特别是防范对公司具有控制、决策能力的公司股东和高管们的人性弱点。

    法律上,公司高管违反法律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也有机会要求这些高管赔偿损失。可是,最好的情况应当是防范和减少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需要合理的、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内部治理机制。因为,事后的法律追究,并没有像法律条文看起来那样的“简单”,相反,这种法律责任的追究,有很多的操作难度,成功率并不是很高。

    曾经有个案件,公司认为总经理在操作某个项目时不规范,导致相关诉讼时无法提交有力的证据和项目材料,于是,以高管违反法律义务导致公司损害为由,起诉要求总经理赔偿。结果,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即使总经理在项目操作上存在失误,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总经理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义务。

    今天来盘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案件。从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就可以看出,此类追究高管责任的案件难度究竟在哪里。

    高某,曾任A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曾任A公司的董事。这两位当时都是A公司的高管。

    这两位在任职公司高管期间,又入股成立了B公司,合计持有60%的股权。

    也在这两位任职公司高管期间,A公司和B公司发生了大量的交易。这些交易的实质是:A公司本来可以直接采购的零部件,变成了通过B公司采购,B公司本身并不生产,也是向市场采购。简单说,直接采购中间增加了B公司这一个购买环节。

    这是标准的“关联交易”。交易量很大。根据统计,5年左右,共签订采购合同近2100份,总额约为2亿5千万元。

    A公司纪委对此事成立了调查组,随后免除了二人的高管职务。接着,A公司起诉这两位高管,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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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股权前一定确认是否已实缴,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88篇文字

    买股权前一定确认是否已实缴,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未实缴的股权转让


    在工作中,发现有些人有一个误会,他们认为出让股权的时候,股权理所应当是已经实缴过出资的。

    翻遍《公司法》和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过股权出让前必须实缴出资。

    实务中,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事情,不会因此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然,从受让方的角度来说,受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负担和法律风险要大于受让以及足额实缴出资的股权。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还没有届满,出让方未实缴是合法的状态。这时,股权受让方原则上不会因此有什么法律风险,但是原则上应当承担在认缴期限内的实缴义务。

    第二种情况: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出让方未实缴属于违法和违法公司章程的行为。这时,股权受让方可能会因此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协商的阶段,务必要对实缴出资的问题进行调查,然后协商确定相关的安排。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转让的股权应当是实缴出资到位的。

    2021年有这么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其中的股权受让方就是对此想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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