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12篇文字
公司经营权整体承包出去后,公司股东可以放弃股东知情权吗?
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强调: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并且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放弃,即使约定放弃了,也不产生放弃的法律效力,依然有知情权。
A公司是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六人。其中,股东金某占41%。
由于A公司对外欠款的原因,2017年2月1日,A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A公司的厂房、土地和设备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7年2月1日至2037年1月31日,年租金100万元,租金抵偿同等金额借款本息,B公司不再另行支付租金,待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结算。
2020年12月24日,金某向A公司发函,要求公司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A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向金某提供。
不用猜也知道,金某与公司其他股东产生了争议。但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本文关注的是A公司提出的拒绝理由。A公司认为,金某在公司整体承包给B公司的期间,是无权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否则有违诚信,主要理由是:
1、在整体对外承包经营期间,公司股东不具有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分红等具体权利。
金某于2010年成立A公司并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因金某及A公司多次向小贷公司借款,至2016年累计金额达到上千万元,为扭转亏损,2016年3月12日,金某、A公司、B公司等多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由B公司负责A公司的财务管理,由B公司全权经营A公司系协议的根本目的,排除金某对A公司的干预是协议目的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后金某将生产、配方、财务等全部移交给B公司,并签署了相关的交接清单,因此金某履行上述义务系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放弃对A公司的控制,不应享有相关股东权利。
2、金某要求查阅账册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框架协议》的本质是金某将A公司整体对外承包经营,以租金清偿所欠债务,放弃协议期内公司控制权是其根本性义务。金某主张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A公司提供所有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商业秘密,不应支持。
A公司提到的B公司想要排除金某对A公司的干预,很有可能是B公司当时的真实意思。但是,真实的意思怎样在法律实务中落地,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那份《框架协议》的签约各方,当初可能都忽视了A公司的股东权利该如何安排,以为只要协议约定了,A公司股东的权利自然也就被转让了或者限制了,这是一种对公司法没有深入理解的错误念头。
法院经审理后,对此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固有的、法定的权利,公司的内部机构必须保障股东知情权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的规定,公司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形式剥夺或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虽然A公司股东同意将公司经营权出租给B公司,由欠款抵偿租金,但并未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金某仍为A公司的股东,各股东亦未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放弃公司经营权出租期间其应享有的知情权。更何况,股东对于知情权的自由处分,仅限于股东是否实际行使,其意思上的主动放弃并不能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即股东可以不行使或者消极行使权利,但法定知情权既不能被剥夺、限制,也不能由股东通过约定放弃,否则无效,股东只要具备股东资格,仍可随时行使知情权。……
至于A公司认为金某查A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会损害B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
该项事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况且,金某主张查阅的是A公司的会计账簿,而非案外人B公司的会计账簿,其行使查阅权不代表会侵害案外人的商业秘密,如金某对B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由B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金某行使股东知情权,于法无据……
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放弃的。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意图,是为了让对公司无控制力的股东的权利能够有一个底线的保障,不至于完全失衡。
假如这个权利可以放弃的话,那么以控股股东的控制力,是有办法、有可能让小股东“自愿”放弃的。这就像是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一样,假如法律允许放弃的话,那么有太多的公司有“能力”让员工放弃加班费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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