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3篇文字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股东会开会,有2个权利,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召集权、主持权。

    这2个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是存在的。今天就单独说一下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在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前,公司的其他内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还没有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除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以外的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律在订立的时候,总有些无法完全周全的地方。像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让执行董事自己去召集和主持一个议题是罢免自己的股东会会议,按照纯理性的看法,这并不属于“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但是,从人之常情来看,执行董事对此事感情上肯定是抗拒的。那么,能绕开执行董事法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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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上海法院理解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2篇文字

    什么是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上海法院理解不同


    抛开法外因素不谈,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总体是统一的,但是在对法律的细节理解方面是有很多不同的。因此,假如你有一件法律事务要实际处理,除非当地的法律资源匮乏,否则首先就应当寻找当地的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来协助你,而不是去网上找异地的律师。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很多的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比如,办理企业登记,各地实际操作中的很多具体要求和理解都不同,有的地方似乎太方便,有的地方似乎太死板。

    以法院为例,今天就聊一个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怎么认定?

    这条法律规定,涉及到给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利。

    假如认定的结果为“是”,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有可能是合法的。

    假如认定的结果为“否”,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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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入股(伙)为什么容易被踢出来?真正原因:根本没入股(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1篇文字

    技术入股(伙)为什么容易被踢出来?真正原因:根本没入股(伙)


    这是某乎网站上的一个问题,讨论的人挺多的,原因可能是这个网站的用户中程序员比较多一些。

    在这个问题下,很多人认为是因为技术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贬值的,所以技术入股的人的价值也就可能在股东团队中降低,因此慢慢被边缘化了,甚至被踢出局。

    这样的回答看似有逻辑,其实是没有逻辑的。程序员等职业,技术上逻辑思维能力应当是具备的。可问题是,讨论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逻辑。

    我在这个问题下面回答了一句,大意是:假如技术入伙的人那么容易就被踢出了,那么说明当初根本就没有入伙。

    不过,我那时并没有展开说。今天就随便聊一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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