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3篇文字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股东会开会,有2个权利,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召集权、主持权。
这2个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是存在的。今天就单独说一下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在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前,公司的其他内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还没有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除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以外的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律在订立的时候,总有些无法完全周全的地方。像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让执行董事自己去召集和主持一个议题是罢免自己的股东会会议,按照纯理性的看法,这并不属于“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但是,从人之常情来看,执行董事对此事感情上肯定是抗拒的。那么,能绕开执行董事法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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