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6篇文字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有“黑名单”的,有些人是不得被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有人认为,只要是工商登记为是法定代表人,就说明在法律上是认可了这位法定代表人符合资格。这种想法是错的。
工商登记,性质是“公示”登记,是把公司企业内部决定的、生效的相关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予以公示。登记系统本身并不创立资格和权利。相关的资格和权利,都是公司企业和其股东依据法律和内部章程自行决定而产生的。
所以,同样的,选择谁来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的。工商机关在给予登记的时候,并不对此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也不对此进行认可或者某种担保。这里面有违法的情况,仍然是公司自行承担。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罗某。
2021年5月2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除了持股30%的陈某没有出席之外,其他股东均参加。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2、商议决定罗某继续担任法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罗某有较大的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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