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6篇文字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有“黑名单”的,有些人是不得被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有人认为,只要是工商登记为是法定代表人,就说明在法律上是认可了这位法定代表人符合资格。这种想法是错的。

    工商登记,性质是“公示”登记,是把公司企业内部决定的、生效的相关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予以公示。登记系统本身并不创立资格和权利。相关的资格和权利,都是公司企业和其股东依据法律和内部章程自行决定而产生的。

    所以,同样的,选择谁来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的。工商机关在给予登记的时候,并不对此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也不对此进行认可或者某种担保。这里面有违法的情况,仍然是公司自行承担。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罗某。

    2021年5月2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除了持股30%的陈某没有出席之外,其他股东均参加。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2、商议决定罗某继续担任法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罗某有较大的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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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一个“死”了,其它人免除投资义务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5篇文字

    多个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一个“死”了,其它人免除投资义务吗?


    写在一份合同书里,并不代表就是“一起”的。

    在一份增资入股的协议书里,有2个入股的投资人,承诺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其中一个投资人已经把钱打到公司银行账户上了,并且本人还进入公司担任了公司的经理。

    可是,公司的章程一直没有修改,工商变更也没有办理。主要原因是:协议书中的另一个投资人(一家合伙企业)一直没有按照协议出资,而且后来还注销了。从法律上来理解,就是这家合伙企业“死了”。

    这时候,已经出资的那位投资人认为,投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份协议书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所以公司应当返还自己已经投入的100万元。

    这是我从一个新的案件中抽离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实际的案例中,双方还有其它的争议焦点。

    之所以抽离出来这个问题单独聊一聊,是因为在我的工作中发现这个问题是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很多的合同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要点,是缺乏敏感度的。而对这个缺乏认识,会养成不好的合同操作习惯,平白无故地增添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际的例子来说。

    有3个新的有限合伙人,要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起草入伙协议。由于这次入伙的情况都是一致的,所以,合伙企业就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将3个人都写进去。然后,这份协议书交到我的手里请我审核。

    其实,关于入伙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都是常见的。但是,我还是在和客户充分沟通后,将这份入伙协议,拆分成了3份入伙协议,一个入伙人一份入伙协议。

    为什么要分开呢,这样不嫌啰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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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否再自行组织清算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4篇文字

    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不能再自行组织清算呢?


    这是个难得见到的案例,因为这样操作的公司很少,因此拿到法庭上去评判的更为罕见。

    不过,从这个案件中,仍然可以窥见很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法》实务的掌握和理解是不够的。

    案件在今年6月二审结束。案件中的A公司经历了2次公司清算。

    第一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强制清算”。第二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自行清算”。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第二次的“自行清算”没有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是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必须要操作的法律程序,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和义务。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依法妥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除了前面说的“强制清算”、“自行清算”外,还有“破产清算”。从关系上来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破产清算,是建立在申请公司破产基础上的一种特别的清算。

    为什么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呢?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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