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胡乱听课学习,就像走路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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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企业家花了很多时间去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但是,很多人发现最后似乎没学到什么、用不上、不会用。有客户闲聊时向我提过这方面的情况。这里,我讲讲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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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走路看手机是不对的,就算是在学习,那也是错误的,因为直接影响走路的安全性,严重地会危及生命。做企业的,尤其是还没到可以做甩手掌柜的程度时,建议不要“脱岗学习”。所谓“脱岗学习”,就是和眼下或下一步要做的事没有紧密关系的学习内容。比如学没有任何关联的其它行业知识,比如在初创时就去学大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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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学习有三个坏处:一是脱离了自身现实,学习效果很不好;二是占用了大量的本可以发挥更大价值的宝贵的时间;三是部分企业家会把学到的所谓一招半式盲目用到企业上去,极容易破坏原有的发展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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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怎样学习最有效率的呢?我的建议是:要结合实务进行学习!根据我的咨询服务经验,企业家们什么时候能真正学习好股权设计、合伙架构设计这些内容呢?都是在他们面临要做这些事情的时候。这种时候,请像我这样的律师顾问来,结合这个实务“上课”,协助决策,然后协助落地执行。这在我的眼里,是最好的学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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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道理,团队精神学习,不是拉出去团建,而是在一个需要团队都参加投入的项目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入团队建设的学习。营销和销售,也当然是在具体面对一个销售任务或销售对象时结合学习。

  • 看这种文章,要小心”被自我误导”

    有这样一类常见的公众号文章:一个案件,分析法院判决的论点和逻辑,然后得出对某种法律解释和结论。

    这类文章的内容本身是很有价值的,而且通常都是法律专业人士精心所写,准确度也是很高的。

    但问题是,法律专业以外的阅读者来读这些文章,假如不了解下面这些前提,特别容易被自己的理解”误导”。

    这些你必须知道的前提有:

    1、案情和案情的不同

    一些看上去似乎是性质相同的案情,在法律理解上很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不要随便对照这些案件来推断自己遇到的一些事情,以后在法律上也会是同样的结论。

    2、事实和事实的不同

    法律上,尤其是诉讼打官司时,法官眼里的事实,是一种”特别的概念”,是指要有证据支持的能够合理证明或推断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不是你心中或眼中的事实。

    所以,要打官司,光看这些文章是没有用的,首先要看你能搜集到多少证据,什么样的证据。

    3、法官和法官的不同

    虽然是同一个国家、同一部法律,但是各地司法系统在理解很多细节方面是许多差别的,有的差别之大,可能没实际遇到前你都不能相信。另外,各个法院都是独立办案,而且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也会慢慢地与时渐进。

    所以,在你处理似乎与某篇公众号文章中所提到的案例相同的事务时,谨慎的做法:要么是准确学习清楚最新的法律和司法理解,要么直接寻求专业人士的咨询和协助。

  • 古老而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

    这条古老而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

    1995年,24年前,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这个规定过于绝对,一方录制双方交谈的内容,即使不涉及隐私,也视不不合法。事实上,之后的一些规定及法律修改已经有更准确的表述,最高院甚至在个案中也对这个解释进行了再解释。

    但是,这个古老的批复一直没有明确被废止,不知出于什么考虑。

    我建议,最高院应当明确废止这个批复,给予更为合理和准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