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好的合伙,一定是让人更自由的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个观点我并不同意。不过,我们暂时不讨论这个。我今天想说的是,很多的合伙,最后似乎也变成了友情的坟墓。

    那些变成坟墓的合伙,坟头没有蝴蝶、没有鲜花。一些路过的人看着这些坟墓,心里暗暗提醒自己从此不再与人合伙。

    那些失败的合伙,可能有种种的原因,许多人习惯把原因归在个人品质上去。在我看来,根本原因不过2个:

    • 本来就不合适,不该在一起;
    • 不会共同“生活”。

    上面2个原因里,第2个原因是最主要的,因为,没有人是天生和另一个人完全合适的,绝大多数的“合适”都是需要磨合后才能产生的,只不过有些磨起来容易些,有些磨起来难些。

    很多人能够理解结婚后的生活和单身时的生活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些思维习惯、生活习惯都是要做较大的调整的。可是,并不是很多的人能够直觉到合伙(或合股)这种经营方式,和一个人经营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有很多细节,在一开始就可以看到这种不好的苗头。

    例如,在商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隐隐地都在采取某种对抗的态度,总是想尽办法限制对方的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

    又例如,在经营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或不满时,采取隐忍、留取证据的方式来处理,甚至有意让损失发生后再追究合伙人的责任。

    我并不是说所有的合伙都需要紧密到合二为一的状态,我要说的是在合伙、合作、合同这类与他人发生紧密合作性联系的事情中,是有不同的思想和价值观的,并不是只有一种态度或方式,是有选择的。

    举个例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假如你把它看成是一个谈判,那的确是会导向某种程度的对抗。但是,假如你把这些协议和章程看成是“合伙人对公司治理管理权的分享方式”,那么心中的天地以及行事的情绪就立即是另一个风格了。

    曾经有个听讲座的朋友和我交流时说,什么样的人搞什么样的合伙。我说可能是的,但我也同样认为,一个人搞什么样的合伙,更能看出这个人是什么样的人;好的婚姻可以让人更自由,好的合伙也一定能让人更自由。

  • 什么时候要考虑股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这是近几年在咨询服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小的实务点。在网上可以找到很多的文章介绍这方面的知识点。我在这里分享一些实务经验。

    首先,我们确定一下前提:我们这里只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不谈论股份有限公司。

    原则上,股东的分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那什么时候要特别约定呢?

    有一种常见的想法是这样的:一部分股东的贡献明显比其它股东要大,那么要考虑给他超过出资比例的分红。这个看上去很合情理,但是真的细细想想是有所不妥的。

    王某、赵某、钱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王某负责全职实际管理经营,而赵某和钱某都有另外的工作,他们并不实际管理经营这家公司。简单来说,他们俩人就是看在对王某这个朋友的信任进行了财务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三个人商量应当给王某更多比例的分红,这样可以作为王某实际管理经营公司的报酬。

    可是,这里有一个小问题。如果王某是实际全职在公司,那么王某作为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且也是聘用的高管。这时候,王某的劳动报酬以及高管酬劳该怎么定呢?假如给王某符合市场价格的劳动报酬,那么还有必要在分红上面进行特别倾斜和特别约定吗?

    所以说,要解决一个问题,往往并不是只有一个解决方案。根据我的经验,至少能够发现不同角度的2个解决方案后,才能对问题的认知更加深入。当你和你的股东们考虑要不要对分红比例进行特别约定时,请想一想目的是什么,然后再考虑一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是不是只有在分红比例上做文章这一种解决方案。

  • 996,表面上是个法律问题

    家有小儿,所以常常会想些与孩子交流的事情。有一种父母和孩子的交流方式,叫做表面化交流,特别无聊、无用,而且会引起孩子的无视。比如说:

    孩子吃饭挑食,父母就对孩子说:“你不要挑食。”
    孩子学习不认真,父母就对孩子说:“你学习要认真。”

    特别常见的一种应对吧。静下心来想想,这种应对完全是表面而无用,甚至是有害的。

    这种表面化的思维方式,会出现在我们生活、工作的各各方面,几乎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中,我也发现法律,经常被作为一种表面化思维的工具出现。具体表现在:凡是出现一种状况和问题,一定会有一些声音,他们首先研究和关注的是这个状况和问题是不是违法,怎么样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很少对这些问题背后更实质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

    照理说,能够关注一件事情在法律上的定位和分析是怎么样的,是一件并不错误的事情,但是在分析和应对一件事情上,把解决之道依赖或者维系在法律工具上却是不智的,因为它会失去3个重要的思维原则和方法:

        1. 系统思维原则;
        2. 全面思维原则;
        3. 深度思维原则。

    关于这3个重要的思维原则和方法,有很多书籍和资料介绍过,我这里就不展开了。我这里重点要说的是:解决问题,首先是分析问题;而分析问题,首先是对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不要只是在法律一个维度上考虑。

    回到本文的标题上。996问题最近成了网上的一个讨论点,参与的程序员有相当数量,涉及的基本上是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很多的人、很多的媒体一直在讨论996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但是很少有人提出一个有效解决的方法,因为清醒成熟的人知道仅仅靠点对点的个人维权是不可能改变。

    那我们真的无能为力吗?当然不是。人生有那么多困境,996并不是最难的一个。社会上有那么多需要改进改变的,996也并不是最难的一个。每个人都可以充分运用自己的方式和思维去适当解决或减轻一些境况。假如你是一个程序员,可以动用一下程序员的思维习惯,在某些条件和变量短时间内固化的前提下,运用其它可以变化的部分尽量求得自己个人的现实最优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