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借条怎么写、以及为什么

    很多人对于“开公司”这件事,有着深深的误解:以为因为自己全额出资的或绝对控股的,这公司就是“我的”;既然是我的,想怎么操作都行。于是,公司的钱随时转到自己个人账上或用于个人其它用途。

    多少企业家,因此入了监狱。有的企业家,甚至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超过他从公司借出的,依然被定罪,因为,“挪用公司资金罪”,是不考虑你另行投入公司的资金的,这个罪只关心你从公司拿出钱来是不是合法合规。

    所以,在一次小型分享讲座时,我半开玩笑的说,这些获罪的企业家,归根结底,是犯了“思想罪”,他们在思想上没有一个现代企业家应有的“专业感”。我们说一个专业人士很专业,是指他在处理专业事务时能够抛开个人的价值认知和情感,以专业原则和精神为准。企业家,必须要有将自己和公司在观念上清楚区隔开来的“专业感”。

    思想上难控,流程上可控。我一直建议股东从公司拿走钱款一定要打借条,避免犯大错。

    这个借条怎么写呢?我看到过很多版本,我都不太满意,特别是大段文字为主,重点不清楚。我设计了一个借条模板,分条设置,一个条款就是一个要点,更方便没有太多法律专业经验的人士参考使用。

    【关注公众号:合伙指南,公众号内发送回复数字:1120 ,免费获取“股东借条参考模板2019年版本”】

  • 仲裁也能“上诉”了?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我国率先推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即对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裁决向仲裁机构提请复裁。这是不是违反我国仲裁法规定呢?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仅仅适用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根据司法解释,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地”的,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律,所以,假如仲裁协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的,这可以视作并没有突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 个人合伙成立,按实质判断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抑或证人证言,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式,其证明目的在于判定是否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实质要件,由此,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

    所以,是否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实质要件系合伙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2019)沪02民终7631判决书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