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是投资有风险,做企业做生意都有风险,能做大做强的企业家都是过去遭受过失败经验的。风险变成了真正在眼前的巨大债务时,也是特别考验一个人的情商和智商的时候。
特别是面临被别人起诉,或者是已经到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有些人急切之下,就会考虑是不是把有些财产转移掉,以免被法院执行到。确实,就有个别的客户曾经咨询过我们类似的问题。
那么,有没有合法、合适的方式来达到这样的目的呢?
这里,我可以先给你举出一堆法律规定来,也可以给你搜罗一堆案件来,但那些其实都太复杂了。对于不是专业研究法律实务的人来,在面临涉及法律的事务时,最重要的智商和情商表现在2个地方:
一、学会用自己的常识;
二、学会咨询专业人士。
大部分时候,只要学会善用自己的已经有的社会常识,基本上不会出大问题。
怎么样又算是善用自己的社会常识呢,并不太难,关键是要控制自己的心态,不要迷失,不要自大,最重要的是两条:
1、不要把别人想得太傻
特别是不要把法律、法官想得那么呆。你设想出来的招数,你怎么会觉得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官会想不到,其实大多数时候他们早就处理得很多了。特别是,如果你不是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就更没有这个自信了。
2、不要把自己想得太聪明
除非你觉得自己的智商情商或社会经验超越了绝大多数人,否则,你能想到的招数,大概率的,应当是已经有很多人都会想到。那为什么,你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谁成功实施过这些招数呢?
以上两条你能做到了,你也几乎不会去咨询律师能不能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或强制执行了。
事实上,法律上几乎把这类通道都堵死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恶意逃债,第三人既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抵债行为无效,也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了,法律总有漏洞、有模糊地带、打打擦边球的可能吧。这个当然有。但是,第一,这不是规避债务的性质,而是平衡商业风险的商业架构设计的总问题;第二,这是极其专业的事情,是在没有债务时就进行设计的工作,不是事到临头才能操作的事情。这也是一个社会常识:专业的事,最好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关于用常识的问题,我在许多场合都介绍过,其实你可以试试用在很多方面,会帮助你少走弯路、少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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