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269篇文字
1.
有句玩笑话,是这么说的:我不是随便的人,我随便起来不是人。
在有关合伙的案例中,存在这样一种挺常见的行为模式:先是随便合伙,然后闹了散了破了,最后互相觉得对方不是人。
能够在失败的合伙中真正反思有所成长的人,极少,十个人中间最多有那么一到两个人而已。大多数的,到最后也就责怪自己当初眼瞎了。那么真正的问题究竟是在哪里?
假如把合伙比喻成结婚,那么,很多错误而失败的合伙,是源自于最初轻率和随便的“闪婚”。
2.
坊间流行过这么个说法,叫做“寻找合伙人”。我经常去的小理发店,曾经在门口贴的招聘启事上也用个这个词。当时看到这个,我第一反应是:合伙这个词语啊,是不是已经烂大街了。
“寻找合伙人”,我一直觉得这句话不妥。这句话给人的感觉吧,好像别人都是等着被你发现一样。这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似的,别人都是菜,只有你是人。
我觉得合理而合适的念头应当是“我和某某某适不适合一起合伙呢?”这样的念头,至少不是只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的,不仅要考虑自己,也是考虑对方的想法,大家是平等双向选择的。
合伙这个事情,确实比较像婚姻,很特别,它不是一笔简单的买卖,它是双方一起投身一个项目或事业。用行话说,合伙是一种”人合”,它是人和人的联合,共同经营,共同营利,共担风险。从风险角度来看,原则上,一方要为另一方承担一定程度的连带责任。所以,你和别人一起合作做个订单,那很难说是合伙,只不过是个短期合作而已。
假如你接受我上面关于婚姻的比喻,假如你是真心实意想要认认真真地与人合伙搞事业的,那么你一定会首先花时间花精力让彼此有个非常深入的了解之后再决定要不要合伙。假如你是个认真的人,你也一定不会去搞“闪婚”。
真正的婚姻,可能因为存在着大量感性的因素,“闪婚”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仍然可以理解。但是,做生意办企业搞项目,那都是实实在在的事情,闪婚式搞合伙,那是拿自己的时间、资金、机会开玩笑,真真的是叫不可理喻。我所观察到的,在现实中,凡是闪婚式合伙的,我没见过有谁能把合伙日子过好的。
3.
那为什么有许多人,明明都是实在认真的生意人,但是在合伙的这件事上往往容易会犯“闪婚”的错误呢?
在媒体上,在社交平台上,大家能看到的失败的合伙事例少之又少。这不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少,而是因为人性,很少有人会宣扬自己当初瞎了眼然后合伙事业又失败的事情,只有那些成功才会被积极主动地被分享出来并被广泛传播。
而我们律师这个行业,行业性质的原因,我们主动或被动看到的、听到的、研究到的失败案例要比大众能听到的多得多。虽然我没有足够的数据来统计,但是依常识来揣测,也可以晓得失败案例的数量那是要远远大于成功案例。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成功也就不会在众人眼中那么耀眼并被人瞩目和羡慕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戏言过一句我造的句子:“幸福的合伙各有各的幸福,不幸的合伙都有相似的不幸。
那些闪婚式合伙的,分析最初合伙的动因,我得出的结论是,它们都是基于2个错误认知。这2个错误认知,让他们在开始的时候以为闪婚式的合伙理所当然和势在必行,也让他们在结束的时候以为合伙破裂的原因主要都在对方身上。
4.
第一个错误认知是:错误地以为,结为合伙就能紧密彼此的关系,就能促使另一方更主动地付出更多在共同的事业上。
这个错误的普遍程度曾经也让我感觉挺诧异的。
这个错误认知,其实说破很容易,不需要动用专业法律解释,我们只用婚姻这个比喻提下面这些类似的问题,那么被问的人也就基本会清醒过来了。
“这都什么年代了,你怎么还是搞先结婚再谈恋爱这一套啊?难不成你以为自己是皇上吗?给对方一个皇后的名份,然后对方就死心塌地不离不弃为你卖命了吗?这是妄想症,还是穿越了?
前后顺序,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了。终归是先互相爱了,才有可能去谈婚论嫁啊。合伙,就是像结婚一样,是双方关系到了一定程度的一种结果,而不是用来提升双方关系的工具和手段。
有一些企业家,操作合伙,就像是在批发帽子。他们总是想把合伙人的帽子戴到更多的人的头上,似乎感觉这样就能建立起某种顶层关系团队来。为了让更广泛的人来戴自己这顶合伙人的帽子,他们还给合伙人分了很多种类,加了很多抬头,比如事业合伙人、地区合伙人、某某合伙人,等等。我还见过给人发“梦想合伙人”的帽子,戴这个帽子的都是根本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果然是梦,眼见未起高的楼,就那么迅速的倒了。
这世界,谁也别轻易把别人当傻子。你把合伙人当帽子,别人就只当你是帽子批发商。你把合伙当工具和手段,你在合伙人的眼里也是工具和手段,绝对不会有任何要和你合伙的真心真意。你以为你在逗猫儿,可猫儿觉得在逗你。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同床异梦其实也怨不得别人。
5.
第二个常见的认知错误是:把合伙当作交换对价,来交换急需要的资源。
这个错误在一些中小微企业里也常见。
举3个例子,也是我在律师专项咨询服务中遇到过的。看看这3个例子里,是不是很常见的某一类思路:
- 机缘巧合,遇到个合适的技术好手,有意向可到自己公司里来负责核心产品和技术团队的打造,但是感觉薪水福利尚不足以打动对方跳槽来全心相投,怎么办?这时就想起可以给对方一些公司股份,或当我的合伙人吧。
- 类似的场景还有,遇到另一个公司的老总,他有意愿可给公司迅速推广介绍大量有效的潜在客户资源,或者可以直接动用或联系上重要的人脉和资源。用业务提成什么的显然不太合适谈合作了。这时就想起让对方入股来做合伙人。
- 更过份的还有,有的老板承担不了较高的薪水福利水平,甚至连业内平均水平都无法达到,可是他也想要稳住员工队伍。这时他就想起用合伙人这招了,他告诉员工,会给到员工们一些股权,让员工们成为公司合伙人。同时,他会告诉员工们公司的发展前景有多好,公司的估值会升得多快,告诉员工们他们手中的公司股权未来很可能会涨几十倍上百倍。这就著名的”画饼“,近乎欺诈了。
合伙,本来就不应当用来当作交换对价的。
再用结婚这个比喻来看看。用结婚这个事情去交换资源的,这世上当然有,可能还不少。但是,我们也都知道,通常,对于这种婚姻的社会评价通不是太正面的。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婚姻是不纯的,是渗杂了某些与婚姻本质有些冲突的因素的。
按传统或较为主流的认知,婚姻的首要本质,是两个人的结合,而不是人之后的家族或人之下的资源的交换。这也是主次和顺序的问题。两个人结婚了,是两个人的结合,很可能会在客观上带来资源的结合。但是,这和为了资源的结合而结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把结婚当对价,是对婚姻本质的一种扭曲。
类似的逻辑,把合伙当对价,也是对合伙本质的一种扭曲。合伙的本质在于“共同”二字,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不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交换。
前来向我咨询类似问题的当事人,曾经有人也问过那该怎么办。大意是,说某个人的能力或资源是目前企业急需的,假如不让他入股或合伙的话,那怎么留住人或开展合作呢?我当时就反问他一句:”您办企业谈买卖的经验肯定比我多得多,假设存在不能给对方入股或当合伙人的客观障碍的前提下,你会动用什么其它方式方法来取得与对方的较深度的合作?“
其实,这本来就不是必须要用合伙才能解决的问题,有更合适的很多方式方法可以考虑采用,这也是我经常操作的业务种类之一,虽然需要专业和一些智慧,但绝对不是那么难解的事情。
之所以有些人陷在了要不要给对方入股或合伙的纠结里走不出来,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合伙这件事的本质不懂、不清楚、太随意,于是觉得有需要就合伙或拿合伙来换,搞闪婚式的合伙。
6.
当然,虽然概率极小极小微乎其微,我也不排除在历史的长河里、或在世界上的某个角落里,有的人真的运气超好,搞闪婚式合伙后,居然发现撞大运遇上了对的人,于是有了好的结果。
我说前面这句话,完全是律师的职业病,20多年的律师做下来,从来不拍胸脯,从来不敢说百分百的话。
这句话,如果翻译成那种不涉及任何专业的日常聊天语言来说,意思就是:“闪婚式合伙,一定是不会有好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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