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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制之前不是公司,那时的企业会计账簿等资料,股东有权查阅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2篇文字

    改制之前不是公司,那时的企业会计账簿等资料,股东有权查阅吗?


    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的资料有没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能不能限制股东查阅的相关资料,只是在某个日期之前或者某个日期之后,而不是提供全部的资料?

    虽然没有写在任何法律规定中,但实际上这几年来,我的经验和观察是,人民法院的实践中逐渐已经形成了某种共识,在原则上,对于股东查阅资料的时间期间,是不应当作出限制的。

    先来看一个2022年9月份二审判决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的A公司有一定的特殊性,在2003年5月份的时候才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5月之前,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那还是公司制改革的尾声时期。

    知情权的案件,都是股东之间激烈矛盾所衍生出来的副产品。这个案件在这个方面没有什么新鲜的。

    股东王某,和A公司的控股股东产生了比较激烈的矛盾,这个矛盾到什么程度呢?

    据A公司说:王某严重扰乱公司的经营秩序,在公司办公场地大闹,向公司大股东扬言要把公司搞死;另外王某还要求大股东转让给他22%的股权;王某和他的女儿多次向各类行政机关举报投诉公司有违法行为,甚至环保稽查大队都专门到公司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有违法的情况。

    当然这个只是A公司一方所说的话。具体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场诉讼,外人说不清楚,但是和这个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太大直接关系。这里只是了解一下背景。

    王某根据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以及公司全部的会计账簿。

    A公司当然不会给王某看这些东西,他们认为王某是想要把公司的这些商业秘密透露给其他方,然后损害公司的利益。于是A公司就没有理睬王某的这个要求。接着王某就把A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A公司作为被告,首先重申王某非常有可能利用这个查阅公司资料的机会来损害公司的利益。其次,A公司提到了一点,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A公司是在2003年的5月份才改制成为公司,那么,作为公司股东行使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也应该是从2003年5月份才开始,所以2003年5月份之前的资料王某没有权利看,因为那时候还不是公司,王某也不是公司的股东。

    另外,A公司特别提到了一个事实情况,那就是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2005年的10月份修订公司法的时候增加进去的,修订后的内容是从2006年的1月1日起才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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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最要紧是哪几点?看看法院给的提示和建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1篇文字

    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最要紧是哪几点?看看法院给的提示和建议


    有客户,看我的法律笔记日子久了,见面时聊起:“公司股东怎么有这么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而且,好些内容还是比较专业复杂的,自己也就了解个大概。有没有较为简要的法律提示和建议呢?”

    我给他解释了一下:

    1. 我在网上分享的法律实务笔记,都是自己的学习笔记。写这些东西,我的态度是:主要是满足自己学习和工作思考总结的需要,并不是为了写给公众看的,只是顺便选一些发到网上,有兴趣的人也可以看看。所以,不要试图从我的文章里找到系统、完整的建议,我的笔记通常是针对某个点写的。说实话,有些笔记之所以写到那里结束,只是因为太晚、困得要睡觉了。
    2. 系统、简要的法律提示,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其实都发布过,网上搜索一下,并不缺乏。

    今天,这里摘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白皮书中对公司股东的5个提示和建议。我认为,以下这5个提示和建议,假如能够听得进去、做好事先的制度安排,那么,可以大大减少或者避免公司法相关纠纷的产生:

    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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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写的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外国公司的股东身份怎么认定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30篇文字

    合同写的适用中国法律,那么外国公司的股东身份怎么认定呢?


    在很多的合同和协议的最后,都有这么一个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实,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并没有仔细考虑过这个条款,只不过是大家把合同模板抄来抄去,变成一种固定的条款,谁也不会多想。这其实就是合同内容起草工作中的一种“麻木”状态,一直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就一直让它留着。

    事实上,大部分的合同,这个条款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大部分的合同都是不带有涉外因素的。当然,写在那里,也没有问题。

    什么是涉外民事因素呢?

    这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里有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对于存在涉外因素的民事合同,在合同中对于法律适用做出明确约定,是必须要做的,否则在争议处理时将会引发困难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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