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35篇文字
法院详细解释:股东不同比例减资,为什么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法律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相反,在《公司法》中,有一个条文明确减资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那么,为什么法院在下面这个案件的判决中认为股东不同比例减资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呢?
这是很多人在实际运用法律时,会遇到的困惑:为什么法律对某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呢?为什么人民法院的理解会和法律条文看上去不一致呢?
有些人遇到这样的困惑,会由此认定:立法不健全、司法不专业。
当然,立法总有可以革新的内容,司法也有持续完善的空间。但是,很多时候,有上面这类困惑,往往是当事人自身对法律的认知不健全和不专业造成的。例如,有关公司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对法律所做出的解释往往是灵活和现实的,这里面需要对相关法律事务有深入的经验和分析。下面说的这个案件判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记得一年多前,我在公开的笔记中聊过“个别股东增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那是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让公司某个股东单独增资。这个股东会决议被审理该案的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
其实,股东不同比例减资,在某种程度上,和“个别股东增资”是有类似性质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