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38篇文字
股东转款17万到公司,备注为投资款,为何法院认定不是增资款?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看着有趣,但也反映出了不规范操作所带来的风险
股东唐某向公司转了一笔17万的资金,转账的备注栏上写的是“投资款第3期”。
后来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这17万是自己借给公司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这个17万的借款。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笔17万的转账不属于借款性质,是增资款,所以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于是唐某又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返还17万元的增资款。
怎么会这么乱呢?究竟是借款还是增资款,怎么会说不清楚呢?
确实是说不清楚。因为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对此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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