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44篇文字
入伙和入股的区别很多,例如:取得其它人同意的要求是不同的
很多人知道,通过受让股权入股公司,是需要征求公司其它股东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性规定是: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关于其他股东的“同意”,是一种有“限制的同意”,因为法律规定不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所以,这不是说说就可以“不同意”的,“不同意”是需要花钱的。
另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了,也就无所谓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了。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正常出售股权,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公司以外的人因股权转让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其他老股东要阻止,是需要花费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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