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9篇文字
公司不当减资,债权人能直接要求公司董事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问题
公司减资,意味着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减小,因此,在法律上对此是有严格限制和强制性的程序要求的。假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当减资的,那么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能否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债权人究竟是追究哪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呢?
二、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首先是在股东会决议方面有特殊多数的要求,而不是简单多数表决。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后,法律还规定了关于减资的具体程序要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司有权机构作出有效减资决议后,公司减资应当要遵照如下规定: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对于减资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或公告债务人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在明文的法律条文中,虽然规定了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但是对于违反这些规范而进行的“不当减资”,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如何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法律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指引。
但是,关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共识存在,那就是不当减资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一种公司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债权人有权向相关主体追究某种补充的赔偿责任。
三、司法理解
这方面的案例并不是个例,至少看过多个法院的判决都持有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理解,至今尚未看到过完全相反的司法理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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