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1篇文字

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假如,你正在和别人谈合资或合伙,打算成立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经营某项业务,那么,在谈判中,要不要和对方谈一下公司未来解散时的安排呢,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

谈合作时就谈分手,是不是感觉心里有些不适呢?

能不能不谈呢?

今天,我就来聊聊这个事情。

在我办理的涉及合资或合伙的法律事务中,发现很多人在谈合资或合伙的时候,不太愿意去谈未来可能的解散或散伙的问题,我想可能是因为他们感觉谈这个不太吉祥。

这个感觉,同样也出现在婚前财产协议这类事务中。前几年,公证处的一位朋友在聊天时对我说,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数量仍然是很少的。谈结婚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才会去谈婚前财产协议。虽然,现实经济发展已经导致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和复杂,虽然一份合理的婚前财产协议不仅可以防止某种道德风险,而且可以保护其他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它仍然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这就是人心的力量,也是传统思想的力量。

当然,20多年的商务律师生涯,回头看去,还是有很多明显的观念进步的。就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这个最常见的内容来说吧。

可能年轻一点的朋友是想不到的,在20多年我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社会上甚至有相当多的从事商务的人士,在起草合同时,对于“违约条款”的起草,都是带有某种不经意的回避,好多合同文本里根本就没有违约条款。那也是因为一种不吉祥的感觉,还有一些“你信不过我啊”的反感。

可是,现今呢,违约条款不仅在合同里几乎是一种无须思考的标配,而且描述得越来越复杂和详细,损失的定义是什么,损失怎么计算,违约通知怎么发,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类型如何选择,怎样的违约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而且是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细化的。

对于违约条款这一问题,社会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关于公司解散这件事情,这几年我一直强调要放在谈合作的时候去研究和安排,而不是等到有可能要解散时再去考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公司解散这件事情上也是这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初创公司的失败率是相当高的。通常来看,能存活三年以上的不超过五成,能存活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两成。所以,一家新公司成立,意味着至少有50%失败的概率,而一家失败的公司要么是停止经营变成僵尸,要么破产或解散。

那么,为什么要在谈合作的时候谈怎么解散呢?

我估计在商场上有一定经验的人,不会问出这个话来。在很多情况下,从事商业或投资事务,就是一项反复试错和带些冒险的工作。项目失败是很常见的事情,不会影响以后开一个新项目。但是,把圈子搞乱,无谓地与人产生激烈的矛盾,那是对未来发展不利的一种做法。

因此,很多老练的企业家,虽然肯定不怕事也有能力解决事情,但是,他们更大的本事是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用老话来说,就是尽量做到好聚好散。就算不能好散,至少不要结下不可解的矛盾,因为山不转水转。

另外,对于一家商业性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来说,公司的解散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股东、高管和员工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合作方的利益。在公司解散时,依法合理安排好相关事务,能够让这些外部主体也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补偿或退出,至少要让这些外部客户以及伙伴认为你在公司解散这件事情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力气了。

其实,在合作前商量好有关公司解散的具体安排,这家公司不正常解散的可能性就已经被降低了,因为合作各方对于有关公司解散的具体条件、具体情形以及后果,都已经有了明确且统一的预期和预判。在合作这件事情上,统一的预期和预判,是减少争议发生可能性的最有效的手段。

什么是争议呢?现实中,故意将黑说成白的,当然也有人。可是,大多数情况下,合资或合伙的各方产生争议时,无论是哪一方,大家都觉得自己是有些道理的,那种完全不讲道理的人毕竟是少数。这时候的状态,往往是各方对于某一件事情、某一项合同规定或者章程制度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这是现实中大多数争议的样子。而且,人的本性里,也总是会倾向于将事情解释成对自己有利的样子。

可是,一旦在某件事情上有了明确的预期和预判,那就意味着在这件事情上产生不同的理解的可能性被降到最低了。而这个预期和预判的确定性,反过来会对相关各方的行为产生引导作用,有些行为就不会产生了。就像开车赶路的你明知道前方2公里有个悬崖,那么你很可能就不会选择将车开上这条只能通往悬崖的路了。但是,假如无法确定前方路通不通,或者车上有的人认为是路是通的,有的人认为是不通的,那么很可能这辆车是有一定的概率会开上这条前往悬崖的路的,于是,越靠近那里,风险就越大,甚至风险可能会兑现。

这道理,和我前面说的合同里写好违约条款的道理是一样的。违约条款写得合理、具体、有操作性、避免主观标准、对违约行为设置了有威慑力的责任承担内容,于是,合同双方都会明确预期到自己何种行为一定会承担怎么样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因为条款解释起来不确定而心存侥幸。在这样的认知下,双方的合同履行反而会增加稳定性。

那么,在准备合资或合伙的时候,怎么安排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解散呢?

这个话题,真的不是那么简单能回答的。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情,本文暂时不展开了。先说说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

《公司法》在多个条款里都规定了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公司解散可以分为3种类型:

  1. 股东会自行决定公司解散的。可以是在公司章程里事先就规定好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就解散,包括确定一个公司存续时间后解散。也可以是因为经营的需要将公司合并或分立而产生的公司解散。这种解散,是股东们自行可以决定的。这里面的具体设置,要看股东们有没有这方面的实际需求了。这里面可以自行设置的空间是相当自由的,蕴含着无穷的变化,可以对应解决很多特别的需求。这方面,也是我在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的一个具体内容点。
  2.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一种行政管理方面产生的违法处罚带来的后果。这并不是股东们自行决定和商议的后果。从非自愿这一点来说,更像是被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的后果。
  3. 股东诉讼请求法院解散。这是有条件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个起诉解散,是如今一些股东争斗的诉讼工具,很乱。

在谈合作时,假如要谈解散的安排,那么上面这3种类型的解散,合作各方应当避免哪一种解散呢?

毫无疑问,是第3种。出现第3种情形,意味着不仅股东之间有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已经上升到了一种无法调和的地步了,这是合伙和全资最不好的结果之一。因此,在谈解散安排的时候,重点应当是要从避免发生这类解散情况出现的目的出发,反推看看公司的权力安排、制度建设、股东关系应当怎么安排,反推看看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应当要做成什么样子。所谓“向死而生”,就是能直面死亡,活得反而更好,这不仅对人是这样的,对一家公司,对一伙股东也是一样的。

其实,需要事先谈好的不只是公司解散事宜。我的建议是,事先能谈好的事情,尽量都谈好为妥。

“事先谈好”,这4个金光闪闪的大字,应当在谈深度合作时挂在心里。

前段时间,有位企业家告诉我,他投资开设的一家公司,投资基本上都是他投入的,但现在另一名合伙人不仅离开公司开办了同业公司,而且还提起了对他和公司的2个诉讼。在交谈中,我问双方合伙时有没有具体的书面协议。没有。而且,那名合伙人的妻子还一直管着公司的账务。这就是“事先谈好”没有做的后果。

谈合作的时候,应当是对公司企业整体生命的各个重要环节都要洽谈,不要回避诸如公司解散之类的内容的协商。回避公司解散的事宜,它很可能真的会成为一个问题;直面它,这个话题反而会成为推进和完善合作的催化剂。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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